派遣员工违纪如何退回
作者 爱无忧i51
2014-12-05 08:25
6206
我们是上海的一家制造型企业,2013年3月李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们公司工作,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李某与车间同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公司规定这类行为为严重违纪事件,最终决定予以开除处理。但是李某就赖在公司的宿舍,既不办理手续,也不退宿舍。公司采取书面告知,他也不理会,就让我们给他辞退补偿,现在,我们真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了。
请问:关于这名员工耍赖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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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这名员工耍赖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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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一、首先李某是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应该是劳务派遣合同,那么这类劳务纠纷比较合适的就是联系劳务公司,通知其该员工违规违纪不符合公司要求。这个就涉及到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违纪员工的问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
二、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三、劳务派遣员工能否随时被退回?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其次,如果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被退回,再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便利渠道。
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本案例中,李某的情况符合第(2)条,无第四条情况,因此可以被退回。
五、退回程序:搜集李某违规违纪的证据,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派遣员工。证据包括违纪情况说明、员工检讨书、有员工本人签字的处罚通知单、其他员工证词、涉及到的物证照片等。
六、写退回通知,与派遣中介和李某本人分别通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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