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十四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11个月工资。
案例中该高管在2012.6入职比公司成立日期2012.10.30早,所以合同起算日期应该从2012.10.30起算,一年日期应该是2013.10.30开始视同于跟此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中所述:“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不是公司催促是否留有书面的通知证据或如开会时的会议记录、人证证言等证据,如果有的话,则可以作为此人拒签的证据。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另根据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单位还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1.必须在一个月内。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要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和催告;在员工仍然不签的情况下,也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种行为,都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作出。
2.必须有一个用人单位书面催签的前置程序,在员工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催促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行为是要式的,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皆不可取。
3.员工仍然不与单位签订合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单位才能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这种终止,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而案例中超过了一年2013.10.30该高管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4.1才签订。公司应该承担2013.10.30-2014.1之间3个月的双倍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案例中有提到该高管应该是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从其社保在别的城市缴纳,由于不知道具体的日期,如果有的话,到2014.10已过了一年的仲裁有效期了。
现实中建议找其直接上级或公司老板直接跟他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肯定其过往的成绩,属于公司元老级员工了,了解其意愿和态度,同时一起分析绩效未达标的原因,看能否在给予一次机会,提供些岗位的培训,如果依然不达标就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了。
41楼 小嘴儿冰冰凉
“而案例中超过了一年2013.10.30该高管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4.1才签订。公司应该承担2013.10.30-2014.1之间3个月的双倍责任。”这一点没太看懂,请老师或明白的同学给解释下。
40楼 思雅
合同起算日期应该从2012.10.30起算,一年日期应该是2013.10.30开始视同于跟此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为什么视为无期限合同呀?
如果是无期限合同为什么要赔双倍工资呢?
还有一处没看懂: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11个月工资。
请老师指点!
思雅
@小嘴儿冰冰凉:谢谢!明白了。
39楼 绿肥红瘦
最近遇到个要离职不写辞职报告的,电话沟通无数次都不来!哎!
穿上红舞鞋
@绿肥红瘦:不来又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38楼 白狐2014
"公司应该承担2013.10.30-2014.1之间3个月的双倍责任”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三个月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37楼 龙猫1212
学习了!
36楼 Q颖颖
老师文中的“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11个月工资”应该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吧?
35楼 浮萍安
学习了,谢谢!
34楼 文文伟伟
学习了,谢谢分享!!
33楼 甜甜荷
学习了,谢谢分享。
32楼 新钓客
谢谢分享!
31楼 寻梅
谢谢分享!
30楼 琉璃翡翠玻璃
老师,文中你说公司需要承担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的三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之前一年没签的不需要承担吗?
黑夜星辰
@琉璃翡翠玻璃:解释的意思是,之前已超过仲裁时效了,法律不予受理。
29楼 淡定AILI
学习了,谢谢!
28楼 平安安
感谢分享!
27楼 昆明妞妞
谢谢分享。。。。
26楼 生如v夏花
分析很到位,容易理解,学习了
25楼 日月非非
高人多啊,学习了。谢谢
24楼 阿柯2013
谢谢分享。
23楼 香香乐园
谢谢分享,剖析的很清楚啦!
22楼 一笑芬芳
分析得好透彻,学习了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