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
1.女员工入职时未婚状态,面试口头承诺近期不结婚且没计划要生孩子。
2.试用期内表现一般,公司维持其试用期薪资继续留用,其本人同意。
3.转正后间接告知公司怀孕,并未及时告知公司。
问题:公司领导认为该女工的此行为表示生气,让人事部给出处理意见。
个人意见:
一、先弄清楚领导生气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该女职工的欺骗行为合同无效?还是认为怀孕就应该视为试用期考核转正的条件之一,其就不应该转正?还是担心其怀孕对其岗位工作造成了影响?
弄清楚领导的生气点后,有针对性的了解情况,搜集数据,用数据说话来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并说服力领导。
二、先看下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岗位JD
1.是否有明确规定怀孕对完成该岗位工作造成决定性影响?也就是怀孕女员工无法胜任该岗位的工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此点,无法以怀孕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范畴来判定合同无效。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其中有“怀孕”这一项且有证据证明。
3.是否明确规定:女职工结婚、怀孕和生育情况视为公司录用和安排岗位工作的重要信息,需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否则视为欺诈行为或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行为,公司有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孕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其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共有四理由,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单方解除、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对于孕期女职工,企业则仅能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孕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立即解除其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则是一个有弹性的法定解除理由,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设定合法的录用条件,以便于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从这个案例来看,该女工试用期不能完成胜任岗位工作,到底是因为怀孕的原因还是因为能力的原因,并没有具体明确说明。且公司领导依然让其转正了,则说明怀孕并不是其是否转正的考核条件。
四、个人建议再给予该女工一段观察期,观察其怀孕是否要经常请假或有其相关行为对其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如果没有对其争产工作造成影响,公司仅需对其没有及时向公司告知其结婚和生育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警示和教育。并书面明确告知这些信息告知的及时性对于公司管理的重要性。
最后,不管如何,通过自案例后,要及时总结并行动起来,以规避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制度不完善的赶紧完善,不合理的赶紧修改。同时公司管理者对女职工的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的,抓紧时间做好宣传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