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疑问点
作者 TYxlzx
2015-01-05 09:33
614
现在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把下属一名员工给辞退了,员工手里有部门经理辞退谈话的录音,而且有部门经理签字的离职申请表以及交接表,目前该员工自部门经理和他谈话后就不来上班了(部门经理通知他第二日就不用来上班了),现在该员工问公司要经济补偿金,总经理以不是公司辞退,是部门经理个人行为而不予补偿,并让该员工回来上班。但员工说公司已将其辞退,他没道理再回公司上班了。
请问作为HR的我该怎么办?
自在如风说:
法律法规知识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的点评
对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在是0知识,通过牛人们的分析,一点一点积累学习。但是有卡友对于录音证据的效率存在异议。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法律解释规则,应该适用证据若干规定,而非文中提及的那个答复。
所以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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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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