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公司有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假设公司的制度从制定到公示到实施等都完全符合流程。无论员工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是要赔偿的。那我们再延伸一下,做这份工作出错的概率有多高?这个出错概率应该由谁承担更合适?
我们先了解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办法,根据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两种情形:
一、因劳动者过失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非劳动者过失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
我们再来看看案例中的情况:原料进价较贵,无法利用;对失误操作有赔偿标准;但员工不接受赔偿要求,无心工作,影响到其他人,那么怎么才算合理呢?
1、什么是操作失误
在家具厂看来,只要有材料报废就是失误操作,看似无懈可击,合情合理,但果真如此吗?假设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台机器来操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该有谁承担责任?难道找生产机器的厂家吗?因此我个人的意见是,一定范围内的失误是允许的,因此这个损失应该完全由单位买单,而不是让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的支付方式
假设操作工一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他目前需赔偿的损失为7500元。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即每月只能扣600元,7500元需要十几个月才能完全扣除,这还是建立在员工满勤的基础上。如果不满勤,只能按扣除最低生活标准后的金额来执行。
3、算一下成本帐
假设扣除这个赔偿需要至少一年,公司在支付工资之外,正规的话必须支付五险一金,暂时按照每月600元来算,12个月为7200元;工资12个月为36000。但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工作效率会有多高,兔死狐悲,其他员工的生产效率也要大受影响。如果在此期间员工再次发生操作失误,损失更是翻番。如果员工因此而离职,公司的损失也很难追回,且损失一个熟练工。无论怎么假设,损失的都是公司啊。
4、怎么处理才划算
五万都损失了,还在乎7500?公司交了这么多学费,如果因处理不当导致员工流失,才是真的得不偿失。因此,制度该有还得有,如何让制度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比如何执行制度更有意义。员工出现失误,内疚是必然的,如何让制度形成一种威慑?或者通过沟通达成一些协议,如满2年免除赔偿,绩效连续几次达到多少分免除赔偿。这样操作,相信利大于弊。
很多时候,单独看一件事情,似乎利弊很明显,但算一算总账,可能会发现,原来认为很有利的做法不那么充分了。因此,遇事先算总账,我们的思维也就不局限于一时的得失了。
49楼 weeee
这些员工整天都得提心吊胆的工作,能做好吗?
48楼 CINDY2018
很感谢,有理由据
47楼 释乐儿
非常感谢夏天哥的分享,有个疑问: 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中,不可以既解除劳动合同又让劳动者承担损失么?为什么?依据是?
46楼 才仙僧
好
45楼 深蓝3
谢谢分享
44楼 Tiana姜
学习了,谢谢!
43楼 妫俪
精到。
42楼 agnes12cn
如何让制度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比如何执行制度更有意义
这是一种更好的思维模式
有启发,谢谢
41楼 平安安
学习了,谢谢!
40楼 oyolone
谢谢分享!群主!
39楼 新钓客
谢谢分享!
38楼 醉舞一瓣花
遇事先算总账,我们的思维也就不局限于一时的得失了。
37楼 我是陈建华
算总账,抓大局。受益了,夏天老师。
36楼 尔新
分享的很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35楼 小玖律师
认可
34楼 dy月儿弯弯
公司的制度往往都是这个不能做,那个不能做,这个要罚款,那个要扣工资,奖励制度很少。另外一方面,弹性和人性化也缺乏,制度是威严的,如何让制度成为激励方式而不仅仅是防范于未然,我想这个应该是现代企业需要革新的地方。
现代企业理应讲求人性化管理,制度是否有及时的更新和调整,是不是还将n年前的制度生搬硬套而不去考虑其中的可操作性。其实员工的失误必不可免,哪怕做了高管或者是高级技工,仍然有他可能会失误的地方。我认为,首次口头警告,二次惩罚,以后一次惩罚力度加大,可以形成一种威慑。而文中提到的以绩效和日常表现得分来消除则可以更好的激励员工的日常工作效率,这样则将绩效考核的作用与重要性大大提升,从而使优秀员工看到他们表现好是有回报的,是有可以比别人有优势的地方的。这样也是形成员工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的一种方式。
33楼 李fly
原文中: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请问这段法律条文具体处在哪里,百度一下有网友说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可我查了条文,
明明就没有啊,请牛人解答,感谢!
学无止境lee
@李fly: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16条原文如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李fly
@学无止境lee:感谢回复,我知道你说的这条,但原文中: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这条没在法律条文中发现,这段是出自哪里的了?
32楼 李fly
原文中: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请问这段法律条文具体处在哪里,百度一下有网友说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可我查了条文,明明就名优啊,请牛人解答,感谢!
31楼 曾湉湉
分析得很好,学习了
30楼 小不点1号
分析的很到位,很有见解,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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