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
门店检核和人员带教,这样的岗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性格桀骜、行为散漫,这样的人合适吗?
如果不合适,是怎么招进来的?招聘的标准是否明确?负责招聘的人员是否有为了凑人数,完成任务的想法?不合适的人员是怎么转正的?
这就是“病在肌肤”,这时治疗我们还有办法,“针石之所及也”,如果我们在员工入职时把好关,弄清楚岗位的具体要求,胜任条件,就不会招来这样的员工,或者通过试用期的考核,发现员工存在的问题,在试用期结束前解决掉他,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麻烦。
二、病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
以各种借口拒绝工作,什么样的借口?我们的主管怎么这么乖?她说啥就听啥?明知到是借口,为什么不阻止她,纠正她的错误行为?各个岗位都应该有自己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和相应的处罚依据,不服从管理为什么不按制度进行处罚呢?只因为她是孕妇吗?怀孕是免死金牌吗?这样的行为就可以默认?放纵?
这就是“病在肠胃”,这时治疗我们也还有办法,“火齐之所及也”,完善我们相关的制度、流程,严格执行,决不徇私枉法!怀孕不代表可以随意犯错,犯错同样是可以处罚的,孕妇也是员工,也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工作安排;孕妇工作上有不便,我们可以照顾,但哪是照顾你要跟员工说清楚,哪些是原则,不可违背,主管自己要心里有数,绝不可默认她的行为,放纵她任意胡为;孕妇也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三期的女员工,公司不可随意解除,这一点我们HR要提高自身的素质。
普及一下三期女员工的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并非三期的女员工就可以无限制、无缘由的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象不胜任工作、合同期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三、病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这种情况必须立即制止,不可再放纵她,如果再不制止,其它员工肯定会效仿,到时你所有的员工都无法管理,那时真的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只能听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