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录用的员工,七月份取消了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是说录用员工时绩效考核方案存在且有效,因此录用通知中含绩效奖金没有什么不妥当。员工拿录取通知书来询问也很正常,人事经理正常履职,此人并非什么特例,不交接也没有可指责的。 问题是员工入职这么长时间,为什么要拿录取通知书说事,他的正式劳动合同呢?正式合同中如何规定的?另外,既然当时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的录取通知书,存在可更改性,真实性要确认。其三,此人年初来,七月份取消绩效考核制度时此人在职,那么问题来了,取消制度时是用了怎样的形式,有通知吗?有员工签字吗?经过职代会同意吗?工会同意吗?如果履行这些程序,跟录取通知书有什么关系呢?有什么可以建议的?总之,从本案现有描述上来看,此人不存在什么特殊的情况啊,之前大家应该都有绩效奖金吧,后来取消了。跟人事经理,“背靠背签”和交不交接,没有什么关系啊。当然如果恶意串通除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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