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郭某在公司门口遇车祸受伤,单位不承认与其有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定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中,郭某自2013年3月起就在某科技公司上班,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以员工名册没有郭某为由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于是,郭某向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郭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薛城法院。
庭审中,被告郭某当庭提交了印有“某科技公司电动车”字样的工作服及印有“某科技公司餐厅”字样的饭票,同时提交了在公司门口北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监控录像。交警部门调取的该公司监控录像显示了当日被告郭某从公司内推车外出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提交的工作服、饭票、监控录像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原告某科技公司处工作的事实,进而能够认定其与原告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公司职工名册中无被告郭某,但未提交其职工名册,且其主张与在仲裁庭审时陈述的“郭某在其公司工作是事实”相矛盾,有违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其与被告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办理该案件的法官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不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李泳君 陈 平 王 龙)
来源: 《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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