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柯 力)环保公司员工汪某因不满公司扣发奖金的处罚,故意将有毒物质排放至市政管道,意图造成公司财物受损。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在被所任职的深圳洁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到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丢失负责管理的物品而被洁驰公司扣除月绩效奖金。汪某对该处罚不满,明知自己负责管理的酸性氯化铜蚀刻子液属于污染物,为泄私愤,于4月26日凌晨,故意用一根塑料软管连接蚀刻液循环处理设备的管道阀门,将约300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酸性氯化铜蚀刻子液通过塑料软管引流到汇耕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口,并通过汇耕公司的排污管道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意图造成公司财物受损。
汪某的行为被厦门市环保局翔安分局当场查获。经认定,排放的酸性氯化铜蚀刻子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目录》规定的有毒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防控污染的法律规定,故意将酸性氯化铜蚀刻子液排入外部环境,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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