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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案例学习】鲁莽职工想撤销辞职申请,需经单位同意吗?

作者 翩翩君子 更新于:2015-05-26 09:28 1650

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新员工入职后,导师如何做好工作引导?

2012年初,深圳高新技术企业M参照业内优秀企业,在本公司推动导师制。每一个新员工入职后,部门都会安排一个导师,帮助员工迅速适应公司的要求。在“导师制”试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导师都有自己具体的工作,不知道新员工引导具体要做什么。新员工试用期转正,导师参与员工的转正考核答辩。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导师如何做好员工的工作引导?


案例二:如何合理选拔内部讲师?

每个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的内部讲师,他们的选拔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严格规范,需要层层选拔;有的宽松随意,领导人为直接指定。那么,请问: 1、你们企业的内部讲师主要由哪些人员组成? 2、是如何选拔和评定的?请分享具体的选拔标准、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案例三:上班途中遇车祸,视力下降算工伤吗?

2014911日,某煤矿技术负责人秦松乘坐矿长赖伟驾驶的小车上班,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秦松头部在车内被撞,因无明显外伤未到医院检查。

  当年916日,秦松因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经秦松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煤矿不服,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四:鲁莽职工想撤销辞职申请,需经单位同意吗?

临近年底,张某因不满A单位的工资待遇准备跳槽。不久前,B公司老板许诺高薪接纳他。在接到的承诺的当天,张某就草拟了辞职申请给公司送了上去。公司领导挽留,但张某态度坚决。在A公司领导已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给张办理离职手续时,B公司突然传来消息,聘用张的意向性协议已经取消。张某想以自己在三十天内有权撤回申请为由,要求继续留A公司工作却遭到拒绝。张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能否支持张的请求?


案例五: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职工辞职能否享受失业金吗?

2009年7月,许女士大学毕业后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2014年12月,许女士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说明自己是由于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迫辞职的,同时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公司称许女士系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职工因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而辞职,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答案:

案例一,参考解析:

案例解析:新员工的入职引导,除了新员工培训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部门导师的引导。导师通常由员工的资深同级同事或者上级担当。导师工作引导是要让新员工了解岗位职责、要求,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过程。导师的工作引导,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介绍部门情况。主要是告知部门的架构,职能,主要成员,工作流程。

2、沟通明确岗位,岗位职责。新员工应了解自己的岗位,主要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等。

3、明确试用期工作目标和考核要求。新员工了解试用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并达成工作目标,顺利通过转正考核。

另外,由于导师要参与新员工的转正答辩,所以导师要了解新员工的工作,工作进度,工作绩效等,并不定期的做好工作辅导和沟通。


案例二,参考解析:

一、我们公司的内部讲师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1、公司高层领导(总监以上)

2、各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区域经理、项目经理等)

3、人力资源部同事,主要是各模块及各业务BP线的经理

4、在某岗位或某专业领域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主管或骨干员工

这其中,有三个梯队层次的讲师队伍:

1、首要保障层:公司高层领导那是不用选的,100%都会成为内部讲师的人选;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们也是逃不掉的,必须要有自己比较拿手的课程来做培训,否则,就是不称职。

2、必须做到层:各部门负责人也基本上要能做内部讲师,因为要带团队你就必须能担当讲师,否则,很难让人信服。由于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现在还没做到100%,但随着我们“晋升部门负责人要取得内部讲师资格”这一前提条件的强制执行,过渡一两年,不久后一定是要实现的。

3、择优选拔层:那些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资深主管或骨干员工,这是我们内部讲师输送与培养的主要来源层,也是我们中层干部培养的主要渠道来源。

有了以上三位一体的讲师架构体系,我们公司内部讲师队伍就有了保障,而且主要的选拔也基本上都落在了第三层,即从资深主管或骨干员工层面来挑选讲师苗子。公司内部讲师的选拔和晋级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即准入门槛不高,但越往高级别晋级要求就越高。

二、讲师基本准入门槛如下:

1、首先必须是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并乐于分享者(认同和意愿是第一位的)

2、态度积极,工作表现良好,业绩中上者;(业绩太差,拿不出手)

3、性格开朗,有良好的沟通表达和演讲能力;(做优秀讲师的基本条件)

4、在某个岗位或业务领域的工作有深刻的感悟并有成功实践经验;(即要有好的东西可供分享)

即只要是认同公司文化,乐于跟别人分享,综合表现中上,喜欢做讲师,并且基******讲,且有东西可讲的员工都可以由本人申请或部门推荐做内部讲师。

接到申请或推荐后,我们会组织进行试讲评审环节,由内部讲师资格评定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高级讲师组成)给予评定,合格者聘为讲师。一般刚开始都为初级讲师,受训员工满意度反馈及培训效果考评结果合格,年培训课时数达标者可申请晋为中级讲师,最高级别为高级讲师。每一次晋级,都需要通过委员会的试讲评审才可以。

三、在选拔时我们会注意:

1、对公司文化有负面思想者,能力再强,业绩再好,都不能做讲师;

2、全才是少数的,不错过专才。即那怕他只精通于一个专业领域,只会讲一门课,只要能讲好,就是合格的讲师(公司就有只讲一门课程的高级讲师,讲得很好,其课程被评为公司内训的经典品牌课程)

3、我们不只是选高手,更多的要善于发现“好苗子、好材料”,我们要有敏锐的眼光,帮助员工找出其适合做讲师的优势和闪光点,从讲师的价值荣誉和成就导向等多角度加于鼓励和引导,协助更多合适的员工勇敢地走上讲台。这也是人才培养和推动员工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4、讲师的授课技巧、PPT制作技巧、课程开发能力等是可以后天培养的,这不是必备选拔条款,基础条件好,这些方面不足的可以先评进来,后面再给予培养提高。

5、如此选拔只是第一步,完善的TTT培训及内部讲师培养配套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做得好,内秀的研发工程师也可培养成为善于言辞的讲课达人,重要的是看其有没有积极向上的态度和乐于分享的精神。

  

案例三,参考解析:

  一审中,煤矿要求对秦松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若受到伤害,其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该伤害是否有关;若有关,该伤害与秦松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的关系进行重新鉴定。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后,法院确定对第二项进行鉴定,由于煤矿方面不配合未完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秦松与赖伟证言,能证明秦松在交通事故中头部被撞击的事实,且煤矿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至送医期间,秦松再次受到伤害,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煤矿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煤矿以一审法院确定鉴定事项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裁定驳回煤矿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秦松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受伤也是事实,争议焦点是事故后视网膜脱离的结果与车祸伤害有无关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意见,煤矿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参考解析: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一权力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企业方书面形式的同意答复,用人单位未开始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前,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可以撤销。但本案中,张某的申请已经提交,用人单位已经接受张的申请,并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同意,张的申请不能撤回、撤销。



案例五,参考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职工能否据此辞职,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0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存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许女士据此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享受失业保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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