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双方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第一次派遣期届满,用工单位若继续雇佣的,劳务派遣不得再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名录,并将岗位名录报送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加强劳务派遣违法的劳动监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定期地在区域内,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进行监察,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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