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派遣工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由谁承担?
2008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派遣工派遣到某学校从事清洁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10年3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派遣工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10年7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于是,几名派遣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4月—7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公司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公司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公司违法,还是用工公司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双倍工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判定为准。
案例: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工作时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2010年7月21日,苏州某保洁公司职工洪某休息,但同事因家中有事,请求与他调班,洪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答应了。同日,洪某在道路清扫作业时被车辆撞伤死亡。事后,洪某亲属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有关部门认定洪某为工伤。2010年9月,保洁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保洁公司的考勤记录,210年7月21日,洪某休假,其在未告知保洁公司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同事调班发生车祸死亡,洪某不属在工作时间因工死亡,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错误。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形形色色,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特殊性是企业认为发生于职工休假期间与他人私自调班,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所称洪某擅自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
另外,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公司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中,死者亲属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保洁公司明确知道洪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但保洁公司如在行政程序和原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话,即洪某事故发生当日系休假及私自调班,洪某不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证据。保洁公司将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洪某确属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清扫道路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劳动部门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受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