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劳动能力
作者 雷雷
2015-08-11 10:11
293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HR,公司里有位员工,2013年7月入职。2014年12月,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并无太大不适,其后员工要求企业为其申报工伤,我们在2015年1月申报了全部工伤认定材料,7月,鉴定结论出来,为"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
在此期间,员工一直以腰椎神经损伤引起大小便失禁为由,不肯来公司上班,公司也一直给予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四金。
该员工劳动合同在2015年6月30日到期,因当时工伤鉴定还未明确,因此公司出具了合同延续至9月30日到期的书面通知,员工也签字确认。
现在工伤鉴定已经明确出具,我想咨询一下:合同到期后能否不再与此员工续签?如果可以的话,我们该做些什么让员工接受公司的决定呢?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HR,公司里有位员工,2013年7月入职。2014年12月,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并无太大不适,其后员工要求企业为其申报工伤,我们在2015年1月申报了全部工伤认定材料,7月,鉴定结论出来,为"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
在此期间,员工一直以腰椎神经损伤引起大小便失禁为由,不肯来公司上班,公司也一直给予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四金。
该员工劳动合同在2015年6月30日到期,因当时工伤鉴定还未明确,因此公司出具了合同延续至9月30日到期的书面通知,员工也签字确认。
现在工伤鉴定已经明确出具,我想咨询一下:合同到期后能否不再与此员工续签?如果可以的话,我们该做些什么让员工接受公司的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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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HR,公司里有位员工,2013年7月入职。2014年12月,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并无太大不适,其后员工要求企业为其申报工伤,我们在2015年1月申报了全部工伤认定材料,7月,鉴定结论出来,为"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
在此期间,员工一直以腰椎神经损伤引起大小便失禁为由,不肯来公司上班,公司也一直给予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四金。
该员工劳动合同在2015年6月30日到期,因当时工伤鉴定还未明确,因此公司出具了合同延续至9月30日到期的书面通知,员工也签字确认。
现在工伤鉴定已经明确出具,我想咨询一下:合同到期后能否不再与此员工续签?如果可以的话,我们该做些什么让员工接受公司的决定呢?
公司该如何处理?
在规避风险之前,我们先来理清逻辑关系啊!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但是员工遭遇了工伤,工伤鉴定已经出来了,但是员工不认,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工伤员工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吗?如果不续签怎么规避风险?
1、工伤发生后公司的处理方式
当员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公司的时候,公司需第一时间申报工伤。该案例中公司已经做到了!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员工可以按照病假处理,确认是工伤后,按照工伤待遇来办理。
2、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个是前提,但是08年后不续签劳动合同是有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例中不管是不是工伤,如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为2.5个月的工资。具体法律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3、关于工伤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
本案例中特殊情况在于工伤的发生,所以就有人纠结了。
你们肯定在想楼主一定会说:不用纠结了!
错,我要说,还真要纠结一下。工伤解决,肯定可以不续签,工伤不解决劳动关系还要存续。
案例中说:鉴定结论出来,为"未达到因公致残程度等级"。那么这个鉴定结论是什么呢?这就是我们要纠结的地方。
在这里我的认为是:伤残等级评定。
好吧,肯定有亲会问,这个认定怎么了啊?既然没有达到因公致残的程度,证明他没有什么事情啊,我们就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啊。
不行哦!工伤发生的时候想结束劳动合同,请看一下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也就是说工伤发生后想终止劳动合同,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都是对身体健康状况的鉴别、认定,但是这两个明显不是同一个事情,所以伤残等级鉴定不足以证明该员工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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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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