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说:
一、问题 1、软件开发类企业,主要人员为技术人才,入职试用期基本约定2个月。 2、近期招聘跨领域综合性技术人员,试用期即将期满,研发经理表示岗位要求高,2个月较难评价是否符合要求,要求订立更长的试用期。 3、HR部门觉得项目周期都是几个月,2个月的考核时间足够。 二、分析&建议 1、明确立场和态度 在正式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得弄清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案例中矛盾的集中焦点是用人部门表示时间不够,HR部门表示够了。不论谁对谁错,其实都有道理。在这个问题上,既不好说用人部门说了算,也不是HR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我们必须得心平气和坐下来一起协商对策,你提出你的意见,我表达我的想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工作就是这么改进的。 如果大家都能抱着这种心态去处理,相信矛盾会少很多。但现实中往往大家要么为了面子,要么为了坚持某些原则,死不让步。最终对于企业来说都是输。 2、考核中的关键前提——标准 其实无论是试用期考核也好,还是什么考核也好,我们最难的工作就是制定标准。学习过HR理论知识的相信都知道,绩效管理分为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评、绩效反馈四个环节。 同样的,试用期考核我们也面临这样一个过程,先回顾一下昨天打卡中我转发的试用期考核的三个关键步骤(见昨日打卡的延伸阅读部分): (1)事前告知考核内容——绩效计划 (2)事中进行量化考核——绩效考核 (3)事后告知考核结果——绩效反馈 (旁白:哇!原来你之前就埋下伏笔了呀! 我:哈哈哈!当然了,我有先见之明呀! 其实:歪打正着而已……) 可以发现,试用期的考核与绩效管理的过程基本是相似和呼应的。至于“绩效实施”,则对应了我们HR部门和用人部门在试用期期间单位要注意持续观察,并且帮助员工融入和改进。 所以说,在目标和标准都明确的前提下,试用期考核也是一个收集数据并转换成考评结果的过程,你们说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3、试用期考核标准的确立与考核实施 其实,案例中的问题,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用人部门觉得考察时间不够,主要是大家在考核标准上仍没有十分清晰的思路。所以,在拿不出有效结论的前提下,只能说时间不够。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HR应当引导用人部门,一起制定更为明确的考核标准,譬如:作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切入考评: (1)工作态度,工作主动性——试用期内出勤率达到多少以上 (2)软件质量(bug的等级和个数,回归次数,重要模块系数)——试用期内软件开发质量达到什么要求 (3)工作难易(功能性,可靠性,易使用性,高效性,可维护性和可移植性,功能点数,复杂度) (4)工作效率/能力(完成百分比,工作经验)——试用期内任务达标率达到多少以上 (5)沟通能力——试用期内妥善处理各类沟通任务,反馈满意度达到多少以上 (6)程序规范程度——试用期内程序规范程度必须达到D级以上 A. 非常及时,随时都可以查阅任意相关文档; B. 非常规范,较及时,随时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天以内; C. 较规范,较及时,一般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6天; D. 较规范,但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文档编写滞后6天以上; E. 不规范,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甚至没有编写相关文档。 …… 以上是其他人分享的关于软件开发人员的考核指标,在此仅作为一个参考。实际操作中,建议HR部门与用人部门沟通,多听取用人部门意见。由于篇幅原因,这个属于绩效管理范畴,这里不作过多展开。 在这里,正好跟大家说明一下昨天提到的关于“试用期的指标建议另行单列,且不同于一般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等内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上面看出,绩效考核通常是个数据结果(譬如绩效得多少分,或者说规范程度评判为C还是D);而试用期的考核则应当是一个评判性结果(譬如规范程度必须D级以上,如果低于D级就是不合格)。两者相似、相关,但是还是有区别的。 综上,在此问题上,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在试用期员工入职初期,我们就要与用人部门一起协商制定(因为HR不可能精通业务,所以这个过程必须用人部门参与,专业上他们较HR部门更具有话语权)较为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确立考核周期(几个月),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一旦考核标准明确了,我们就更容易在试用期过程中关注和收集相关的考核数据(明确各自分工,特别是业务指标,得由用人部门收集)。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我们也能够拿到比较明确的考核结果(数据说话)。 现实中很多单位试用期解除被判定为违规,其实就是在这一步上操作不到位。 4、案例中当前局面的处理建议 (1)试用期的时间控制 首先得与用人部门沟通好,员工订立2个月试用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限制,员工若签订的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只能订立2个月的试用期。如果需要更长的试用期,则应当一开始就与员工订立更长的劳动合同。所以,这个问题上,可能的确是HR部门之前未与用人部门提前沟通好,这个错误得先认了(先认错的好处是给对方台阶下,以促成后面的谈判协商)。 (2)当前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与用人部门紧急制定一个应急的试用期考核方案,包括我前面第3部分中提出的几个切入点的考虑。至于以后的改进,那是以后的事了,咱们务必先把眼前的问题解决了。而且要明确告知,犹豫不决拖过试用期了,实践中是视作转正的。到时候大家再有意见,也已经为时已晚。 (3)汇报与执行 在与用人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初步方案后,向高层领导请示(如果一般转正流程都是有高层审批流程的话)。阐明原由,如果领导批评几句,那就低头吃进吧。并且既然有了初步的解决方案,而且不太过违背公司意图不过于影响到公司利益,应该是可以落实的。 (4)后续改进 按照第3部分“试用期考核标准的确立与考核实施”的建议,与用人部门商定将来该类职工试用期考核的游戏规则,以便将来大家都能规范操作。 同时,将来员工入职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及其试用期有关内容的确定,应当增加一个环节:沟通并适当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久而久之,在员工试用期管理上,形成良性循环。 5、其他经验的分享——用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有很多人确实提到光靠试用期要看透一个人,比较难。我个人觉得如果工作中能做个有心人的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在几个月里看个大致清楚。当然,也会有一些员工,看着试用期这个坎,还是会前后表现不同。同时,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单位举证难度也比较大。 因此,鉴于上述两点,有的老师是建议单位这样借用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来操作的: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定为一年,即:将这一年作为一个大试用期的概念,一年结束后,如果不满意,即便是找不到什么明显的证据,终止劳动合同就是了(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到期终止不需要任何理由。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实践中其实很多劝退最终多少也涉及到钱,更不用谈败诉后的损失了。 如果一年考察下来员工不错,那么后面可以订立一份相对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譬如5年。 也许这里有人会提到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我可以说,6年(1+5)和10年,对于单位要评判一名员工来说,差别真的大么? 三、总结 1、面对问题,我们第一考虑的是要想办法解决眼前问题。至于责任追究,以后再考虑。而且我相信大部分情况下一旦合力把问题都解决好了,大家也不会再去纠结与责任。 2、要证明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定离不开“三步骤”,而且尽量数据说话。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败诉可能性非常大。 3、解决当前,放眼长远。出现了问题是促进我们改进的契机,加强试用期的管理与考核,我们可以做的事很多。只是,我们要多于用人部门多交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用人部门也有很多职责内的工作压力(如销售部的业务指标压力等),所以,作为HR部门,在主导和支援两者之间,我们也要权衡好关系,即便是要主导一些项目性工作,也要在操作上尽量为用人部门给予方便。总的来说,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我的点评
一、问题 1、软件开发类企业,主要人员为技术人才,入职试用期基本约定2个月。 2、近期招聘跨领域综合性技术人员,试用期即将期满,研发经理表示岗位要求高,2个月较难评价是否符合要求,要求订立更长的试用期。 3、HR部门觉得项目周期都是几个月,2个月的考核时间足够。 二、分析&建议 1、明确立场和态度 在正式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得弄清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案例中矛盾的集中焦点是用人部门表示时间不够,HR部门表示够了。不论谁对谁错,其实都有道理。在这个问题上,既不好说用人部门说了算,也不是HR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我们必须得心平气和坐下来一起协商对策,你提出你的意见,我表达我的想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工作就是这么改进的。 如果大家都能抱着这种心态去处理,相信矛盾会少很多。但现实中往往大家要么为了面子,要么为了坚持某些原则,死不让步。最终对于企业来说都是输。 2、考核中的关键前提——标准 其实无论是试用期考核也好,还是什么考核也好,我们最难的工作就是制定标准。学习过HR理论知识的相信都知道,绩效管理分为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评、绩效反馈四个环节。 同样的,试用期考核我们也面临这样一个过程,先回顾一下昨天打卡中我转发的试用期考核的三个关键步骤(见昨日打卡的延伸阅读部分): (1)事前告知考核内容——绩效计划 (2)事中进行量化考核——绩效考核 (3)事后告知考核结果——绩效反馈 (旁白:哇!原来你之前就埋下伏笔了呀! 我:哈哈哈!当然了,我有先见之明呀! 其实:歪打正着而已……) 可以发现,试用期的考核与绩效管理的过程基本是相似和呼应的。至于“绩效实施”,则对应了我们HR部门和用人部门在试用期期间单位要注意持续观察,并且帮助员工融入和改进。 所以说,在目标和标准都明确的前提下,试用期考核也是一个收集数据并转换成考评结果的过程,你们说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3、试用期考核标准的确立与考核实施 其实,案例中的问题,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用人部门觉得考察时间不够,主要是大家在考核标准上仍没有十分清晰的思路。所以,在拿不出有效结论的前提下,只能说时间不够。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HR应当引导用人部门,一起制定更为明确的考核标准,譬如:作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切入考评: (1)工作态度,工作主动性——试用期内出勤率达到多少以上 (2)软件质量(bug的等级和个数,回归次数,重要模块系数)——试用期内软件开发质量达到什么要求 (3)工作难易(功能性,可靠性,易使用性,高效性,可维护性和可移植性,功能点数,复杂度) (4)工作效率/能力(完成百分比,工作经验)——试用期内任务达标率达到多少以上 (5)沟通能力——试用期内妥善处理各类沟通任务,反馈满意度达到多少以上 (6)程序规范程度——试用期内程序规范程度必须达到D级以上 A. 非常及时,随时都可以查阅任意相关文档; B. 非常规范,较及时,随时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天以内; C. 较规范,较及时,一般可以查阅近期文档,文档编写滞后3~6天; D. 较规范,但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文档编写滞后6天以上; E. 不规范,不及时,常常难以查阅,甚至没有编写相关文档。 …… 以上是其他人分享的关于软件开发人员的考核指标,在此仅作为一个参考。实际操作中,建议HR部门与用人部门沟通,多听取用人部门意见。由于篇幅原因,这个属于绩效管理范畴,这里不作过多展开。 在这里,正好跟大家说明一下昨天提到的关于“试用期的指标建议另行单列,且不同于一般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等内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上面看出,绩效考核通常是个数据结果(譬如绩效得多少分,或者说规范程度评判为C还是D);而试用期的考核则应当是一个评判性结果(譬如规范程度必须D级以上,如果低于D级就是不合格)。两者相似、相关,但是还是有区别的。 综上,在此问题上,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在试用期员工入职初期,我们就要与用人部门一起协商制定(因为HR不可能精通业务,所以这个过程必须用人部门参与,专业上他们较HR部门更具有话语权)较为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确立考核周期(几个月),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一旦考核标准明确了,我们就更容易在试用期过程中关注和收集相关的考核数据(明确各自分工,特别是业务指标,得由用人部门收集)。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我们也能够拿到比较明确的考核结果(数据说话)。 现实中很多单位试用期解除被判定为违规,其实就是在这一步上操作不到位。 4、案例中当前局面的处理建议 (1)试用期的时间控制 首先得与用人部门沟通好,员工订立2个月试用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限制,员工若签订的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只能订立2个月的试用期。如果需要更长的试用期,则应当一开始就与员工订立更长的劳动合同。所以,这个问题上,可能的确是HR部门之前未与用人部门提前沟通好,这个错误得先认了(先认错的好处是给对方台阶下,以促成后面的谈判协商)。 (2)当前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与用人部门紧急制定一个应急的试用期考核方案,包括我前面第3部分中提出的几个切入点的考虑。至于以后的改进,那是以后的事了,咱们务必先把眼前的问题解决了。而且要明确告知,犹豫不决拖过试用期了,实践中是视作转正的。到时候大家再有意见,也已经为时已晚。 (3)汇报与执行 在与用人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初步方案后,向高层领导请示(如果一般转正流程都是有高层审批流程的话)。阐明原由,如果领导批评几句,那就低头吃进吧。并且既然有了初步的解决方案,而且不太过违背公司意图不过于影响到公司利益,应该是可以落实的。 (4)后续改进 按照第3部分“试用期考核标准的确立与考核实施”的建议,与用人部门商定将来该类职工试用期考核的游戏规则,以便将来大家都能规范操作。 同时,将来员工入职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及其试用期有关内容的确定,应当增加一个环节:沟通并适当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久而久之,在员工试用期管理上,形成良性循环。 5、其他经验的分享——用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有很多人确实提到光靠试用期要看透一个人,比较难。我个人觉得如果工作中能做个有心人的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在几个月里看个大致清楚。当然,也会有一些员工,看着试用期这个坎,还是会前后表现不同。同时,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单位举证难度也比较大。 因此,鉴于上述两点,有的老师是建议单位这样借用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来操作的: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定为一年,即:将这一年作为一个大试用期的概念,一年结束后,如果不满意,即便是找不到什么明显的证据,终止劳动合同就是了(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到期终止不需要任何理由。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实践中其实很多劝退最终多少也涉及到钱,更不用谈败诉后的损失了。 如果一年考察下来员工不错,那么后面可以订立一份相对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譬如5年。 也许这里有人会提到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我可以说,6年(1+5)和10年,对于单位要评判一名员工来说,差别真的大么? 三、总结 1、面对问题,我们第一考虑的是要想办法解决眼前问题。至于责任追究,以后再考虑。而且我相信大部分情况下一旦合力把问题都解决好了,大家也不会再去纠结与责任。 2、要证明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定离不开“三步骤”,而且尽量数据说话。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败诉可能性非常大。 3、解决当前,放眼长远。出现了问题是促进我们改进的契机,加强试用期的管理与考核,我们可以做的事很多。只是,我们要多于用人部门多交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用人部门也有很多职责内的工作压力(如销售部的业务指标压力等),所以,作为HR部门,在主导和支援两者之间,我们也要权衡好关系,即便是要主导一些项目性工作,也要在操作上尽量为用人部门给予方便。总的来说,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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