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案情陈述,想到一句重庆当地的一句粗话,叫“脱了裤儿打屁——多此一举”,也就是说,既然员工如此反对另外签《保密协议》,为什么还要“拿竹竿进巷子”呀,可以适当变通处理嘛。以下思路可以借鉴。
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书
各地劳动部门都有相对规范的劳动合同书范本,里面一定有员工对公司相关信息、资料承担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内容。
有了这样的条款,就无需专门用《保密协议》来约束员工。如果员工不同意另外签订,在劳动合同中写上类似的内容是比较好的做法,无形中同样达到了保密协议的效果。
保密费是无需支付的
员工对自己工作岗位所涉及的信息、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无需支付保密费才承担这样的义务,所以,必须支付保密费才承担保密职责的说法是错误的。
当然,因保密一事延伸到竞业限制,就需要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这个已经在昨天的话题中讨论了。
竞业限制可以有
对于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仅仅与员工停留在保密职责上的约定是不够的,还应当延伸到竞业限制,才能让已经掌握或拥有的技术、人才、资料、信息、市场等在一段时间内得到较好的保密,使公司各项业务得到顺利发展,否则,核心人才和技术的外泄,将导致公司重大的损失,甚至破产。
入职时签订
针对本案中那些老员工,最好按照以上方法执行,对于新进的员工,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一起就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因为这时与员工谈条件是最有优势的,否则,一旦员工入职或转正后再来签订,就可能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
当然,公司必须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否则,相应的竞业限制无效。所以,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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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楼 抬头看天空hen蓝
很全面!
138楼 河图再现
保密协议条款可以在正式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限制可以约定,但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否则该竞业限制无效,感谢分享。
137楼 释乐儿
感谢分享,学习!
136楼 七小姐
学习了,谢谢分享!
135楼 凤飞九天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然可以在劳动合同书中进行约定啦,感谢分享
134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133楼 多林三木
学习了,谢谢分享!
132楼 东洋之花
新内容,学习了,谢谢!
131楼 晚晴22
谢谢老师的分享,条理清晰,分析全面,想请教老师,现在的问题是,老员工的合同肯定是早就已经签了的,无法从新在合同中约定,除非等到下一次续签,那这一次该到底该怎么解决呢?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工作,还是可以考虑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呢?不知道是否可行。
130楼 尔渔我炸
终于有人说到了保密义务这个概念了,欣慰了。
129楼 pp001
学习了
128楼 美兮
学习了,谢谢~ 无需支付保密费。因保密延伸到竞业限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则需要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老员老法,新员新路。。不可一概而论。。
127楼 龙之梦LZJ
学习了,谢谢分享!
126楼 老男孩光良
保密费是无需支付的,必须支付保密费才承担保密职责的说法是错误的。——————非常正确
125楼 y莫莫
赞同,正规劳动合同里就行,另外签竞业限制 没有补偿金也没用
124楼 xiaozizai
谢谢
123楼 无争大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离职后再支付的吧?
122楼 liluluzm
谢谢分享
121楼 浙江swallow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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