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重视公司信息安全,是很有道理的,不过,在这样的过程中,有否依法依规执行,相关内容是否经过审核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重点,笔者虽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但仅提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和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首先明确一点,文中所谓的保密协议是否是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存在竞业限制内容,那么提醒一点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是个很关键的重点,也就是说,公司内部有些人是没有必要签署的,那么人资部是否有认真甄别呢?
2、保密费包含在公司中,不会额外支付,合法吗?
如果涉及到竞业限制,那么《劳动合同法》已经明文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有关竞业限制的补偿,应该在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发放,那么包含在工资里的能否被认定是补偿金?这样做有否法律效力?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3、人资部门到底该怎么做?
首先,人资部应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国家明文发布的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并认真研读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应该重点研究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必要时应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确认;
其次,日常工作过程中,就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同时,在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上,应该重点提示老板注意依法办事,该花的钱,得花,该办的事儿,也得办;以绝后患。同样,对于一些涉嫌违法的操作手段和行为,重点要让老板知道,这么做,对公司有什么不良影响,会带来什么样的利益损失,相信,每个老板都不愿意看到自己收到法院的传票吧。
第三,工作过程中,作为人资部门,应该注意自己的立场和沟通方式,合适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员工和公司的双方利益均衡,在和员工沟通的时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权衡相关利弊;
再则,无论离职之后员工有什么样的行为,都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如果是事先出现了疏漏,或者是公司未能依法照章办事,那么适当让老板有点教训,也未尝不可;如果是人资部门自己工作失误,则重点应该注意避免和汲取教训。
最后,如果公司老板还是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只是一味强调自身利益,那么作为人资部门人员,还是趁早考虑换工作吧,以免惹火烧身;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遵纪守法工作,合理合规操作,应该是人资从业者的原则,更应该是底线!
50楼 释乐儿
感谢分享,学习!
49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48楼 伍茜
学习了 很实用 谢谢
47楼 2949xiaoying
学习了!
46楼 winwn1968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过签订保密协议需要给保密费,如果是竞业限制,离职后约定竞业期限则需支付补偿。 回复
45楼 yoyoshun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见过签订保密协议需要给保密费,如果是竞业限制,离职后约定竞业期限则需支付补偿。
44楼 sunny6919
充分考虑员工和公司的双方利益均衡
43楼 冬日恋歌2008
学习了
42楼 欣怡wh
保密和竞业限制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志谦
@欣怡wh: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部分,就要依法处理了,
JUDYCHEN397
@欣怡wh:怎样达到保密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敬业限制吧。
41楼 占用
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应该不一样吧?
40楼 欢乐团契
学习了,谢谢分享!
39楼 Visper
谢谢分享
38楼 Merrymary
遵纪守法工作,合理合规操作,应该是人资从业者的原则,更应该是底线!
这句话,确实是人力资源从业者应该遵循的,也应该是底线。
但是实际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违规操作的现象也特别多,
要合理合规操作,企业的成本势必增加,这势必是矛盾。
人力资源应尽量在不增加企业成本的时候,维护员工的利益。同时,也需完善人事操作细节,避免劳动争议。
志谦
@Merrymary: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违法成本,是人资必须做的,有的时候让老板适当有点教训,也是必不可少的,最起码,五险应该俱全,工伤易发的企业,应该有工伤险,至于额度,那就是老板的思维了,如果连这些都没有,就算是突破底线了吧
37楼 蝎美女
我也觉得,最近遇到一个老板,说让我帮他规避法律,说什么都要依法来的话,企业不用活了,我表示很汗颜。
zhangmudan
@蝎美女:我们公司老板也是这样,我也很无语!
志谦
@蝎美女:规避本身就是人资的职责之一啊,重点是,规避≠违法
36楼 笑颜如歌
谢谢分享
35楼 秦时明月叶
遵纪守法是每个社会人、组织都应该保住的底线,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就实实在在的存在这些不那么循规蹈矩的人与组织,能怎么办?像楼主说的,拍******走人?要是真这么简单,那就请看看什么是墨菲定律,离开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躲避只会让问题追着你跑,而且你永远甩不掉。我很羡慕楼主能在一家“水至清”的企业里做工作,真是少了很多麻烦。
志谦
@秦时明月叶:依法依规不是非黑即白,灰度也是自己需要掌握的,
傲娇姐
@秦时明月叶:是啊,在一个城市,如果大多数企业都这样做,你即使拍******走人,到下一家企业还是如此,有什么用,就好像一个道理,你了解并照着做,但你周围的人都不了解,那你在这里就是异类,改变不了什么
秦时明月叶
@志谦:原来依法遵规除了违反与不违反的黑白界限还有一个灰色地带?
34楼 人在江湖1971
谢谢分享
33楼 斌娃
保密协议约束的内容本就属于企业机密,也属于职业操守范围之内,个人认为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不恰当的比喻,约定离婚后某期限不再婚,那可以支付补偿,属于双方协商范畴。可离婚后和婚姻期间不泄露对方私密,我认为属于强制范畴吧。
32楼 思无邪25baby
今天的话题很实在,作为人资,一边是老板,一边是员工。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无外乎不是“平衡”二字的共处。虽然对楼主的一些用词表示不解,但是也认同楼主的思维方式。个人补充的是,人资,要一手端平。不可为了老板而抛开员工的利益。更不可助纣为虐。反之,对员工也是,一手拿着甜枣,更是一手拿着棒槌。看清二者关系,越界者,必将重罚。
志谦
@思无邪25baby:是的,所以人资部门要找好这个平衡点
31楼 破群这麻烦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概念。
斌娃
@破群这麻烦:认同!
平凡继
@斌娃:认同,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还发表。。。。。
秦时明月叶
@破群这麻烦:保密协议其实要不要单独拿出来签不是问题,劳动合同中就应该有相关规定,这是员工的责任所在,是享受劳动报酬所应该履行的责任。至于竞业限制,这一点楼主说的倒是没什么问题,不过一般企业而言也只是在员工离职后给予期限内的相关补偿金,这是企业责任,说难听点叫“封口费”吧,只是这个封口费有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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