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说:
一、问题 1、国家规定社保应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实际按照最低基数缴纳; 2、员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补齐。 二、分析&建议 1、法律层面剖析 一般从法律层面剖析问题,我们首先要认清找谁,还有就是违规的责任。前者主要让我们知道如何处理、如何咨询;后者则是让我们看清违规成本,以确定是否要这么做。 (1)找谁? 案例中已经明确了社保缴纳的基数要求,那么,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社保基数确定及缴纳的动作,是由谁来负责的呢?我们查一下《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同时,2014年起,各地仲裁机构均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例如:上海的《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沪人社仲(2014)380号)文件)。由此可见,当遇到社保缴费问题时,我们已经不再找仲裁,而是找社会保险机构“主持公道”。具体员工可以找的口子,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社保维权科或者直接找社保中心等(各地情况略有不同)。 (2)违规责任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这个违规成本可不只是判数了补齐那么简单,而是有滞纳金和罚款风险的。而且,在上海等地,如果社保机构确定你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可以冻结公司社保账户,进而影响到雇员社保关系的转入转出。 2、现实情况(国情) (1)社会保险的“痛” A. 劳动者对社保的态度 其实,大家对社保不待见,并不是对所有的社保项目都不满意,我想,最大的问题是在养老保险上吧?毫无疑问,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几个部分中缴费比例最高(有些地区单位缴费基数已经达到20%以上),但这部分的最终保障却是最难以言喻的。因为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退休和领养老金太遥远,在退休时的统筹和属地管理等方面也是问题多多,让很多人吃足苦头,而近期关于国家社保亏空、推迟退休年龄等消息更是让大家对养老保险产生了抵触情绪。笔者也曾经看过一篇关于社保政策与个人储蓄比较的文章,基本也是让人心中一凉(大义是当你开始工作的时候,每月拿出500元,零存整取存入银行,满一整年后改为整存整取,之后继续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整存整取。那么到你退休时,这笔存款及其利息,已经不亚于你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了)。此外,本人还从一些渠道听到过一些当前社保现状问题,更是让人有点担忧(影响过于不利,此处不便透露)。 其次,失业保险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好在这块缴费比例较低,大家也不会过于关注。除此之外,相信很多人对于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都不会过于排斥(后两项个人不缴费)。 综上来说,即便是社会保险更多的是对个人的保障,仍然有很多人因为养老保险的问题,而不愿意缴纳。(社保又是打包缴纳的,你不能选择这个参加那个不参加)。 B. 用人单位对社保的态度 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较个人更高(有些地区已经达到45%的高度,也就是雇佣一名员工,工资3000的话,对于企业而言人工成本需要4350甚至更多),成本压力巨大。而且,在很多发展程度有限的地区,很多生产型企业本身就是打的“成本战”,甚至那点微弱的盈利点也基本上是少缴、逃缴的社保量了(工厂1000人,平均每月社保500元/人估算,一年也得600万费用呢,有些企业一年盈利也就几百万)。 所以,大部分企业对于社保,也是持否定态度(最大的问题也在于养老保险——比例最高)。即便是面临工伤责任,也宁可铤而走险。 (2)国家/社保机构对于社保少缴、逃缴的态度 正如前面所说的,很多生产型企业本人盈利微弱,即便是想承担社保责任,也是心有余力不足。于是就牵涉到一个“饿死”与“半饱”的问题,即:按规定缴纳社保,大家都饿死;逃缴社保,大家虽然保障少了,但好歹也是混个半饱。而对于政府来说,则是一个“维稳”与“利益”的抉择,即:企业逃缴社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只是局部亏空,不如跟企业搞好关系;若逼死了企业,那么则要面对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这就是个“维稳”。所以,除了沿海一线城市管理比较严格之外,很多地区对于社保少缴甚至不缴的问题,也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民不告官不理”的姿态;而很多劳动者也是为了一份工作,或者说为了眼前少扣款,要么委曲求全要么主动要求放弃社保。 (3)社保到底好不好? 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说,如果国家、企业、劳动者都能够规范行使责任,并且能够较好地得到保障,那么社保确实是个好东西。无奈“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干的”,我们做HR的,也只能认准形势,看菜吃饭——多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了解尺度,多与领导保持沟通,在可以争取和承受的范围内,分析利弊,尽量行使建议权,以平常心待之,切莫一根筋认死理。 3、案例中如何处理? 既然案例中员工已经告了,那么就不是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理”了。此时作为HR来说,如何应对? (1)与社保机构沟通处理要求 这种时候如果充耳不闻,那就是鸵鸟了。既然单位之前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别当社保是傻子,只是他们不来查你而已),证明社保局并不想主动介入。同样,事情发生了,社保局也未必会往死里赶。所以,作为企业主动与社保局沟通,商讨处理意见,一方面解决企业纠纷,另一方面给社保机构一个台阶下,自是很乐意的一件事情。 同时,作为单位也要向社保机构诉诉苦,说一旦这个人成功了,后面都来这么要求,那企业就不要活了之类的,让政府机构也帮忙给个顺水人情。 而且,即便是涉及补缴,补缴周期多长?如何补缴?要哪些材料?如何缴费?……这些也都是要社保局说了算的。总体原则,一不能不理,二不能得罪。 (2)与员工沟通 既然事情由员工而起,自然要找员工沟通此事。虽然事由是社保缴费,但矛盾的焦点未必是社保,借此机会作文章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如果能与员工沟通清楚,解决掉他的问题,掐掉他的妄念,也许兵不血刃也是有可能的。同时,也给员工施加一定的压力,跳梁小丑最终的结果都好不到哪里去。 当然,如果员工真只是社保问题,那么也要跟员工将问题讲清楚,公司生存困难,社保缴纳已经是不易,如果一旦引发社保局全员足额缴纳社保的强行要求,危及企业生存的,那么企业是绝对不会让步的。到时候企业使些不利于员工的“软钉子”,也不要说没提醒过。 此外,还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将矛盾转移,利用员工群体对其制约,这个也就不便多说了。 (3)与领导沟通处理方案 这个问题最怕带来连锁反应,一旦一个人赢了,消息不胫而走,后面陆陆续续都会来,所以一定不能完全站在员工一方(把自己作死了)。所以,在方案上一定要权衡利弊,将各种可能性与后果,特别是与社保局沟通的结果和与员工沟通的结果,都汇报清楚:最终是否有折中的处理方式?是否有些地方需要领导出面?(譬如:社保局的打点等,虽然黑了点,但这是现状)如果最坏情况下如何打算?(譬如:补足这个员工社保,然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至少让其他员工知道你要补齐社保也是有代价的,不要贸然尝试,借此稳定公司内部军心等等) 汇报完之后,我们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帮助领导消除信息不对称,帮助领导更好地决策。一旦决策下来了,我们在执行的时候注意控制风险,不要引发二次爆炸就行了。 三、总结 1、国家规定要求很明确,但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也是无可奈何,还是坚持一个原则,以“当地尺度、企业承受能力以及多方沟通”为准绳。 2、社保抵触的核心在哪里?我们要客观认识,这样才能知道应对的尺度。 3、实际问题发生了,还是要多沟通,社保局要沟通,员工要沟通,领导那边更要沟通。只有多沟通,才能在夹缝中找到一丝生机。 4、考虑好不利影响,单位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只能无奈打压一下员工,因为这是面临“半饱”还是“挨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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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1、国家规定社保应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实际按照最低基数缴纳; 2、员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补齐。 二、分析&建议 1、法律层面剖析 一般从法律层面剖析问题,我们首先要认清找谁,还有就是违规的责任。前者主要让我们知道如何处理、如何咨询;后者则是让我们看清违规成本,以确定是否要这么做。 (1)找谁? 案例中已经明确了社保缴纳的基数要求,那么,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社保基数确定及缴纳的动作,是由谁来负责的呢?我们查一下《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同时,2014年起,各地仲裁机构均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例如:上海的《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沪人社仲(2014)380号)文件)。由此可见,当遇到社保缴费问题时,我们已经不再找仲裁,而是找社会保险机构“主持公道”。具体员工可以找的口子,有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社保维权科或者直接找社保中心等(各地情况略有不同)。 (2)违规责任 如果单位确实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这个违规成本可不只是判数了补齐那么简单,而是有滞纳金和罚款风险的。而且,在上海等地,如果社保机构确定你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可以冻结公司社保账户,进而影响到雇员社保关系的转入转出。 2、现实情况(国情) (1)社会保险的“痛” A. 劳动者对社保的态度 其实,大家对社保不待见,并不是对所有的社保项目都不满意,我想,最大的问题是在养老保险上吧?毫无疑问,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几个部分中缴费比例最高(有些地区单位缴费基数已经达到20%以上),但这部分的最终保障却是最难以言喻的。因为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退休和领养老金太遥远,在退休时的统筹和属地管理等方面也是问题多多,让很多人吃足苦头,而近期关于国家社保亏空、推迟退休年龄等消息更是让大家对养老保险产生了抵触情绪。笔者也曾经看过一篇关于社保政策与个人储蓄比较的文章,基本也是让人心中一凉(大义是当你开始工作的时候,每月拿出500元,零存整取存入银行,满一整年后改为整存整取,之后继续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整存整取。那么到你退休时,这笔存款及其利息,已经不亚于你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了)。此外,本人还从一些渠道听到过一些当前社保现状问题,更是让人有点担忧(影响过于不利,此处不便透露)。 其次,失业保险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好在这块缴费比例较低,大家也不会过于关注。除此之外,相信很多人对于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都不会过于排斥(后两项个人不缴费)。 综上来说,即便是社会保险更多的是对个人的保障,仍然有很多人因为养老保险的问题,而不愿意缴纳。(社保又是打包缴纳的,你不能选择这个参加那个不参加)。 B. 用人单位对社保的态度 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较个人更高(有些地区已经达到45%的高度,也就是雇佣一名员工,工资3000的话,对于企业而言人工成本需要4350甚至更多),成本压力巨大。而且,在很多发展程度有限的地区,很多生产型企业本身就是打的“成本战”,甚至那点微弱的盈利点也基本上是少缴、逃缴的社保量了(工厂1000人,平均每月社保500元/人估算,一年也得600万费用呢,有些企业一年盈利也就几百万)。 所以,大部分企业对于社保,也是持否定态度(最大的问题也在于养老保险——比例最高)。即便是面临工伤责任,也宁可铤而走险。 (2)国家/社保机构对于社保少缴、逃缴的态度 正如前面所说的,很多生产型企业本人盈利微弱,即便是想承担社保责任,也是心有余力不足。于是就牵涉到一个“饿死”与“半饱”的问题,即:按规定缴纳社保,大家都饿死;逃缴社保,大家虽然保障少了,但好歹也是混个半饱。而对于政府来说,则是一个“维稳”与“利益”的抉择,即:企业逃缴社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只是局部亏空,不如跟企业搞好关系;若逼死了企业,那么则要面对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这就是个“维稳”。所以,除了沿海一线城市管理比较严格之外,很多地区对于社保少缴甚至不缴的问题,也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民不告官不理”的姿态;而很多劳动者也是为了一份工作,或者说为了眼前少扣款,要么委曲求全要么主动要求放弃社保。 (3)社保到底好不好? 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说,如果国家、企业、劳动者都能够规范行使责任,并且能够较好地得到保障,那么社保确实是个好东西。无奈“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干的”,我们做HR的,也只能认准形势,看菜吃饭——多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了解尺度,多与领导保持沟通,在可以争取和承受的范围内,分析利弊,尽量行使建议权,以平常心待之,切莫一根筋认死理。 3、案例中如何处理? 既然案例中员工已经告了,那么就不是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理”了。此时作为HR来说,如何应对? (1)与社保机构沟通处理要求 这种时候如果充耳不闻,那就是鸵鸟了。既然单位之前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别当社保是傻子,只是他们不来查你而已),证明社保局并不想主动介入。同样,事情发生了,社保局也未必会往死里赶。所以,作为企业主动与社保局沟通,商讨处理意见,一方面解决企业纠纷,另一方面给社保机构一个台阶下,自是很乐意的一件事情。 同时,作为单位也要向社保机构诉诉苦,说一旦这个人成功了,后面都来这么要求,那企业就不要活了之类的,让政府机构也帮忙给个顺水人情。 而且,即便是涉及补缴,补缴周期多长?如何补缴?要哪些材料?如何缴费?……这些也都是要社保局说了算的。总体原则,一不能不理,二不能得罪。 (2)与员工沟通 既然事情由员工而起,自然要找员工沟通此事。虽然事由是社保缴费,但矛盾的焦点未必是社保,借此机会作文章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如果能与员工沟通清楚,解决掉他的问题,掐掉他的妄念,也许兵不血刃也是有可能的。同时,也给员工施加一定的压力,跳梁小丑最终的结果都好不到哪里去。 当然,如果员工真只是社保问题,那么也要跟员工将问题讲清楚,公司生存困难,社保缴纳已经是不易,如果一旦引发社保局全员足额缴纳社保的强行要求,危及企业生存的,那么企业是绝对不会让步的。到时候企业使些不利于员工的“软钉子”,也不要说没提醒过。 此外,还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将矛盾转移,利用员工群体对其制约,这个也就不便多说了。 (3)与领导沟通处理方案 这个问题最怕带来连锁反应,一旦一个人赢了,消息不胫而走,后面陆陆续续都会来,所以一定不能完全站在员工一方(把自己作死了)。所以,在方案上一定要权衡利弊,将各种可能性与后果,特别是与社保局沟通的结果和与员工沟通的结果,都汇报清楚:最终是否有折中的处理方式?是否有些地方需要领导出面?(譬如:社保局的打点等,虽然黑了点,但这是现状)如果最坏情况下如何打算?(譬如:补足这个员工社保,然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至少让其他员工知道你要补齐社保也是有代价的,不要贸然尝试,借此稳定公司内部军心等等) 汇报完之后,我们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帮助领导消除信息不对称,帮助领导更好地决策。一旦决策下来了,我们在执行的时候注意控制风险,不要引发二次爆炸就行了。 三、总结 1、国家规定要求很明确,但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也是无可奈何,还是坚持一个原则,以“当地尺度、企业承受能力以及多方沟通”为准绳。 2、社保抵触的核心在哪里?我们要客观认识,这样才能知道应对的尺度。 3、实际问题发生了,还是要多沟通,社保局要沟通,员工要沟通,领导那边更要沟通。只有多沟通,才能在夹缝中找到一丝生机。 4、考虑好不利影响,单位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也只能无奈打压一下员工,因为这是面临“半饱”还是“挨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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