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于业绩要求和奖惩措施的规定,建议用补充协议来完成。劳动合同适用于包括销售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销售人员因其特殊性,单独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边,可以约定具体的岗位、具体品种以及具体的考核提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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