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单位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14日单位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同年5月30日,单位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冯某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及理由
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冯某请求,裁定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单位未证明《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冯某存在违纪行为,单位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且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因劳动者违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此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章事实的证据;
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属于严重违章类型;
3、证明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证据;
4、证明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明示了规章制度的证据;
5、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过工会意见的证据。
以上五类证据包括实体方面的和程序方面的,从中可以看出单位以严重违章为由开除员工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和“合规”三大原则:
1、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定时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现有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签阅、公告张贴、岗位培训等方式使员工明确知晓;
3、针对员工的违章行为应当记录在册,并由员工确认签字,或者有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证明;
4、对员工做出的开除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工会,说明原因并听取工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