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服务期违约金应该如何支付?
公司派杜某到国外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4万2千元,公司和杜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杜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杜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请问,杜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杜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4千元(即42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4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案例二:工作5天离职,公司借故不发工资,合理吗?
袁某年初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大概的工资数额。入职当天没有即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5天后,袁某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提出辞职并于当天离开了公司,但离职时公司未发放这5天上班的工资,袁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说袁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仅从事了一些交接工作,且公司交给袁某的工作电脑中的信息资料都丢失了,要求袁某对此作出解释,而袁某一直没有给予解释和修复,所以不能支付其工资。袁某无奈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入职时口头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5天上班的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解析: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结合本案,双方对试用期工资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证据证明的话,只能按照上海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袁某的月工资,公司要以此为准支付袁某上班5天的工资。
案例三:工伤私了协议,员工反悔了,可以撤销吗?
梁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工伤,单位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15000元。后梁某与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梁某受伤补偿金8000元,包括今后因受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几个月后经鉴定,梁某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梁某觉得自己亏了,想撤销这个工伤私了协议,要求单位按法定义务来赔偿自己。那么请问,这个协议可以撤销吗?
解析:梁某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梁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单位给予梁某赔偿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且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梁某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案例四:员工隐瞒受过处分,试用期内被单位无偿解除合同,合理吗?
邹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入职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10天后,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邹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邹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邹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邹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补偿,是否合理?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邹某在填写录用入职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是不用给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