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企业如何规范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2013年4月,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应上海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聘请入职,组建人力资源部。入职后,王经理和总经理,公司高管,各部门经理沟通了解目前的人力资源状况,掌握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核心骨干员工等相关信息。为了更好的了解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王经理开始了人事档案的清理工作。经过对内部清理,王经理发现,公司档案管理问题很多,有的员工没有档案,有的员工档案不全,还有的员工档案信息没有更新。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企业如何规范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员工档案管理是指对在职员工的入职信息,员工简历,劳动合同,薪酬调整,异动等资料管理的统称。人事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2、履历材料。是指个人经历和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表、履历表、员工登记表等。3、培训材料。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项研讨会等。4、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评定专业技能的考绩,学历、学位、培训结业成绩。5、异动资料。包括,员工入职,员工离职,员工晋升,薪酬变更等资料。另外,由于员工档案记录员工个人在职信息,应该进行保密管理,主管领导调阅应该授权处理。此外,员工档案信息要注意信息变动后的更新。
知识点:人事档案管理,是指企业在员工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专业技术能力、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档性材料。在档案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
案例二:如何组织团队拓展活动?
团队拓展大家都很熟悉,相信许多企业和HR都组织或参加过一些团队拓展活动,对此都深有感触和体会。如今,团队拓展活动越来越丰富,如何有效组织这个活动,更好地促进团队建设?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今天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们有没有组织或参加过员工团队拓展活动? A、有 B、没有
2、如何有效组织员工团队拓展活动,更好促进团队建设?结合企业实际和你对团队拓展活动的理解,请分享你的经验和想法。
案例解析:
员工拓展活动这个还是可以有,毕竟这种活动是寓教于乐,有吃有喝有歌唱,无疑是天上掉大饼呀,砸谁谁开心!当然,这个拓展活动是需要花银子滴,所以这个要和老板沟通好,毕竟费用问题是个大问题。
一般来说,拓展活动以室外活动为主,毕竟室内的效果就不是那么回事啦,接下来分享一下以前公司组织的野外拓展活动的经验:
1、弄清老板的意图:治病先要号对脉
曾经的公司因生产与销售配合不力,经常出现脱节现象,老板龙颜大怒,要整一下销售这帮爷和生产那帮孙子,但是靠会议或是其他沟通方式又不能让这帮人有着深刻的印象,所以,老板想做一期团队的拓展训练能!希望以此来加深公司两个部门的协调性、配合性,让他们意识到团队的作用。
所以,老板的意图是为了通过训练来强化对团队的理解,而不是好玩,这就让组织者能够有的放矢,所谓有了葫芦好画瓢嘛!这年头,不怕做错事,就怕会错意呀!
2、确定参加拓展活动的人员:选择正确的阶级朋友
一般情况下,员工都有一种心理,就是坏事不沾边,好事抢着要,这种活动根据老板的意图办,这人选嘛,必须是指着和尚骂秃驴——说的就是你!所以,在确定人选的时候要想想,老板是什么意图?选哪些人才对老板味口?原则上要保证让该去的人一个不能少,没有必要去的人一个不能多。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名单还是要让老板确认的,毕竟老板也有自己的考虑。对于老板自行选定的人,一定要重点留意呀,这可是老板不小心之下暴露他的卧底哦!这在以后的工作中绝对是需要注意的,免得不小心惹了不该惹的人,导致躺着也中枪的郁闷事!
3、确定预算费用标准:量体裁衣、看菜下饭
话说手中有钱,心里不慌,搞拓展活动是需要烧银子滴,没银子那就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个预算是根据人员、场地、各类后勤保障费用折算起来,特别是去野外拓展训练,这个费用是算多不算少,多退少补嘛!
在费用预算里,要把真正用于拓展的费用留足,这是要出去询价的,有多少钱办多大事,这年头,脸大不一定就是胖子,还有可能是被打肿滴,所谓没有赵大叔的胆,就不要冲着范厨师喊,毕竟不是谁都能底气说:要啥自行车?
4、选择合适的拓展公司:不怕货比货、就怕不识货
话说有了银子,就可以找度娘了,可以通过同行、同事、朋友等圈子找找几家不错的拓展公司,一看二比三考察嘛,看看拓展公司的训练场地、拓展游戏种类、相关费用等,
这些能不能满足公司的需求,特别是是否对老板的味口,毕竟掏银子的可是老板哦!
当然,还要看看拓展公司的其他配套设施,比如餐厅、住宿等硬件,毕竟拓展不是长征,总不能让员工吃树皮、嚼菜根吧,总之这个银子要花得值才行。
5、和拓展训练师沟通拓展的项目计划:1+1>2
确定合适的拓展公司后,就得和拓展训练师见个面,聊聊风花雪月后就可以切入主题啦,交流一下公司搞拓展训练的目的,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一句话,既要把参与的员工忽悠瘸、还要把他们忽悠醒了,让他们明白一个人是唱不了大戏的。拓展就是要让员工明白所谓信任就是不背后捅刀子、团结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配合就是吃自己的菜还帮别人洗碗!
和拓展师沟通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表示公司对拓展项目的支持,不干涉拓展师的训练计划,并在一定程度上还得配合(比如是否需要公司自带一些道具等)!有时候员工会觉得花钱找罪受,会有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公司层面来摆平!只有公司和拓展公司、拓展训练师达成共识,这个事才有搞头啦!
6、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大军未动、粮草先行
搞个拓展活动不是小事,组织部门要把协调各方面关系、做到万无一失,至少让人没有后顾之忧嘛,有时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哦,注意以下细节:
Ⅰ、下发通知,告诉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所须物品、统一要求、明确纪律。
Ⅱ、拓展期间算正常出勤,要求各参与人员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事项。
Ⅲ、准备基本的零食、水、医药急救箱,不能让员工饿肚子,也不能让员工受伤。
Ⅳ、车辆调度,根据人员数量可租用客车,安排车位,带队联系人、通讯录等,接送员工到达指定地点。
Ⅴ、安排专人服务,比如说分发食品、拍照、配合拓展师等。
Ⅵ、安排就餐与住宿问题,可以提前安排好、也可以到时再搭配,个人认为还是出发前一切安排好来得实在。
7、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军无赏士不往
一般来说,野外的拓展训练都是分队来进行的,不管分成几组,都会有PK,多数拓展训练都是游戏类的,诸如:信任背摔、同心圆、攀岩、、踩踏板、击鼓传花、毕业墙等。话说不管是天王盖地虎、还是宝塔镇河妖,首先要让这帮人有气势,拿出热情来,全心全意的投入才行,拓展可不是二大爷逛街——随便溜!
记得原来参加拓展训练时,在那个攀岩时,老板弟弟就喊着,谁要是能攀到顶敲响那个小铜锣,可以得到1000元的现金奖励,话说这个消息一出来,公司员工那是打了鸡血一样往上冲,只可惜哥们公司这帮人没那个运气,只能说一声:兄弟们、点子扎手,撤!
8、总结拓展训练的成果:放在地上跑不如架在火上烤
公司搞拓展活动,那是需要得出结论的,让员工在训练中有所收获,可不能吃干抹尽拍屁股走人,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啦。所以,拓展训练回来后,参与人员要有小结交上来备案的,好了伤疤忘了痛这事可不能做,员工也不要以为随便写个总结就完事的,下面还有招要出呢。
拓展训练结束后,训练期间的照片等可以放成宣传栏里,写的好的总结也贴出来,还可以放在内刊上,这就是传说中的温柔一刀,看看员工心里想的,心里悟的,以后在工作中是怎么表现的,说的好还要做得好才行,这就是釜底抽薪,逼着员工在工作中改变自己的态度、转化思想观念、从而起到蝴蝶效应啦!
案例三:劳务派遣跟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订了了为期两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李某派遣至某铜业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头向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离职请求并获得批准,并于3天后离开了铜业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问李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解析: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辞退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向其提出的离职。能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离职 的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
案例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能否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
小王自2014年1月起在一家中小规模的外贸公司任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年初,企业的原投资人燕某决定撤
资、离京返乡。赵某与燕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接手该外贸公司并于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等登记手续。考虑到财务岗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赵 某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将小王辞退,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交由自己的妻子负责。
小王对外贸公司的辞退行为持有异议,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解析: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外贸公司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外贸公司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变更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事由
案例五:职工患病拒绝加班被辞退?
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进入邢台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2014年5月,由于工作需要,公司要求职工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在连日加班的情况下,王某因患感冒向公司申请后拒绝加班。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向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案例解析:
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也不可强令其加班。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仅未就加班事宜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事后更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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