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内退(下岗)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各类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整体性参保,将全部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不得将内退(下岗)等。
职工剔除有选择性地参保。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如何参保?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什么?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对发生工伤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八、工伤职工应当去哪些医院治疗工伤?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九、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进行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中: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十、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十一、工伤职工在什么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待工伤职工医疗期满、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