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王先生是武汉一家电子政务公司的客服专员,月工资2000元。公司的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方式,上下班都要打卡,如有迟到早退的现象,当月要扣全勤奖,以及事假工资。公司客服人员经常要求加班加点,并且只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王先生离职后,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的差额,被公司拒绝。于是,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但公司否认安排王先生加班,克扣加班费的行为。仲裁委员会调解时,公司负责人认为,王先生加班应该拿出证据来,如果拿不出公司安排加班,少发加班费的证据,他的申请是无效的。王先生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了法律援助,申请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讨要加班费时证据不足,如何申请经济补偿 ?
案例解析:
员工讨要加班费时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员工在仲裁申请,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施行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施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双方的维权能力不对称、不平衡。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所以这种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但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举证责任不能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