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也觉得按照各位牛人提供的思路,使用最多的方法就是对年终奖分为节前节后几次发放,以避免在春节后上岗集中离职潮。 但参加过仲裁委举办的仲裁员培训后,才发现,公司设定年终奖,一般是对当年公司或个人绩效的一种奖励。这样的年终奖,员工在次年没到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公司在他离职后也是要全部发放给他的。所以以这个形式避免员工聚集离职对公司会有风险。 我自己的想法: 1、年终奖改换名字和形式,以当年度公司或个人绩效的为一部分,为来年效益预算为一部分(来年效益预算可以设定为需要根据来年的3-5月份的实际公司或个人绩效情况制定出来,这样在3-5月份前离职人员就只能拿第一部分的奖金了)。 2、归根结底,还是要做好日常的留人育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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