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员工不接受内部人员调配被辞退,公司是否合法?
某工业品销售型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销量急剧下滑,销售业绩连续2个季度没有完成目标,老板和销售部很着急。公司会议讨论后,大家认为销售部人员配备不齐,影响了销售渠道开拓,大客户关系管理,是导致销售目标没有达成的主要原因。老板决定从公司内部各部门调5名员工到销售部,其中2名销售专员,2名商务专员,1名客服专员。李某等3名员工不同意内部调动,认为自己对销售一窍不通,根本无法胜任销售部的岗位。公司的做法,不过是强迫员工离职。于是提出要求辞职,并以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要求予以经济补偿。请问,李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是否会支持?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李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要求是合理的,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如果双方对于工作岗位的变更无法协商一致,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在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相当于变更劳动合同要项)前,首先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如果对员工进行调动,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办理异动手续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反之,公司不应该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因此建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先做好调动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员工能够理解调动的意图。同时,为了让员工胜任新的岗位,应该做一些岗前的培训。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案例二:如何评估和完善公司组织员工活动的效果?
员工活动是企业文化的载体,是员工关系的润滑剂。不少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各类员工活动,以达到融洽员工关系,宣扬企业文化的目的。活动有没有效果,是否达到目的,那就见仁见智了。一起来总结探讨一下吧,请问:
1、2013年你公司组织过哪些员工活动?
2、活动效果如何?做得好的和不好的方面分别有哪些?
3、2014年你们计划如何来完善员工活动的组织?
案例解析:
首先,2013年公司组织的员工活动不算多,但却都比较隆重。像十年厂庆、运动会、晚会、研发中心的启用、集团院士工作站的成立、拓展培训等,整体效果应该还算比较不错的,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员工都有比较大的收获,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是我们应该总结借鉴的。
一、先说说好的方面。
1、领导重视,员工参与度高。
话说很多活动都关乎企业的发展,因此,高层领导对此相当的重视,也筹备了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员工的参与度就很高(当然,奖品的作用也不可否认啊,哈哈)。正所谓“上下统一”,都当成公司的大事来办,无论是进度协调,还是外包事宜都进展的十分顺利。
2、资金的准备充分,预算充足。
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资金是活动组织筹备的关键因素。正因为领导重视,参与度广,所以开始就决定了资金预算的到位。有了充足的资金做后盾,办起事来也就顺利了许多。当然,也有些活动是因为资金问题被老板“毙掉”的,就不在赘言了。
3、对公司效益有所提升。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活动的确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与员工的干劲,从而对效益有一定的提升(无论是生产量还是合格率都有显著的提升)。同时,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便于工作的协调。
4、对宣传企业文化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从活动的组织筹备到活动后的总结,处处体现着企业文化的影子。而企业文化的宣传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纵览2013年,对于企业文化的建设,虽然没有遍地开花,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6S管理、质量观念的提升、节约成本的意识、环境与职业健康的改进等都体现着企业的进步。
5、搞好了政企关系,利于企业在地方上的宣传。
企业的活动也邀请了很多政府部门的领导参加,既拉近了政企关系,又使其对企业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有利用企业在地方上的宣传效果。
二、再来谈谈不足。
1、整体规划性欠缺,相关制度与评价机制没有跟上。
年度员工活动缺乏一定的关联性,使得活动过后,没有加深效果的动作。感觉就像美国大片,看的时候惊心动魄,一段时间后便印象模糊。同时,相关制度与评价机制没有跟上,致使过程中突发事件频发,也存在处理不当的情况。因此,需要从制度上完善处理手段,规范处理方法。
2、专业性活动较少,对员工专业技能素质的提高效果不大。
一些专业性的员工活动较少,如技能竞赛、拓展训练等。虽然我们有着各种各样的员工活动,但大多体现在提高团队凝聚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上,对于一线专业技能的活动组织较少,对员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的提高缺乏相应的组织。使得活动虽然丰富多彩,但一线人员对于专业技能的学习愿望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对于其个人提升帮助不大。
3、对员工离职的改善作用较小。
虽然我们组织了各种各样的员工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员工离职的改善作用不大。为什么这么说呢?正如昨日打卡所言,员工关系取决于企业愿景与职工发展是否统一;对员工是“短视”还是“长视”;内部是否存在“不公”;以及对员工需求的满足等情况。在加上员工离职原因(由多到少)依次是:薪酬福利状况、管理状况、……。可见,员工活动对员工离职的影响并不是现阶段的主要因素,根据马斯洛的心里需求理论,只有物质需要满足了,员工才会追求更高的精神需求。因此,想光靠员工活动来大幅改善员工离职的情况不太现实,且浪费成本,只有其他因素同步建设才能发挥员工活动的最大效果。
4、形式多于实质,跟踪反馈不及时。
老话题了,活动流于形式,源于跟踪反馈的不及时。由于人手的紧缺及规范化的不足,活动的效果往往达不到理想的要求。虽然我们在活动组织的时候,对细节多方考虑,但由于其他相关方面与内容的支撑不足,对于活动效果并不是十分的满意。
那么,2014年将如何完善员工活动的组织呢?在此就不对细节做过多的说明,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参考性也不大,就谈谈具体的思路吧。
1、加强整体规划、完善相关制度。
年初的计划要考虑到活动的关联性与递进关系,主要是和我们的培训计划想呼应,对每月的培训内容进行活动设计,加强培训的效果。同时,完善相关的制度,在制定上保证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避免各种“原因”的缺席。
2、除了一些常规活动外,增加一些专业性的活动。
除了一些常规活动(如运动会、年会等),增加一些专业性的员工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技能比赛、创新大赛等,既能激发先进者精益求精,又能使其他员工学到知识,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当然,这些活动也要设计到第1条的规划当中,与培训内容相对应。并对活动的奖励进行设计,除了奖金之外,各种先进称号、荣誉表彰也能达到激励的作用。
3、相关方面内容的建设。
相关方面的建设内容很杂,需要逐步完善,比如培训体系的完善、薪酬体系的完善、员工职业生涯的设计等很多方面都影响着员工活动的效果,只有相关方面都逐步完善,才能使员工活动的效果真正有所提升。
4、注重反馈与跟踪。
反馈、跟踪是取得工作有效性的最有力的保证,能够有效保证活动的效果,也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因此,每次员工活动都将反馈与跟踪列入活动计划,并于员工考核挂钩,来保证活动的实施。
案例三:员工虽违反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2015年11月,济南某公司职工齐某准备跳槽,工作也不像以往那样尽心尽力,多次迟到早退。为此,公司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到了年底,齐某提出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公司负责人愤然拒绝了齐某退还罚款的要求,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罚款。
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员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迟到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理方法,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齐某实行罚款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将罚款退还给齐某。
案例四:被欠薪开走公司车辆 法院判员工返还?
张某系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职务为业务员。2014年8月31日下午,张某将公司所有的一辆全新轿车开走,一直非法侵占。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催要,但张某仍拒绝归还。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归还车辆,并赔偿相关运营损失。张某辩称,自己作为公司业务员,至今未离职,公司尚欠自己工资、提成等,自己将车开走是行使留置权,并非将车占为己有。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立即返还车辆。
案例解析: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方不履行到期债务,且张某以客户看车为由向公司借走车钥匙,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张某占有车辆的行为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方要求张某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公司方要求张某赔偿因非法侵占该车辆造成无法营运的损失,因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公司方主张的车辆租赁费为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资照发不能索要误工费?
2015年5月,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右手受伤,经过治疗以及休养共耗费半年时间。徐某所在单位在其休养期间未停发工资。后徐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误工期间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误工费的主张应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徐某受伤期间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工资,也就是其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存在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徐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请。
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s://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更新日期
|
案例主题
|
讨论入口
|
2015.01.06
|
派遣公司约定单位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是否合法吗?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5.01.07
|
如何做好面试官,规范招聘面试工作?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5.01.08
|
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5.01.11
|
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合法吗?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5.01.12
|
新公司人员配置,如何做好岗位说明书?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