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案例概述及问题引出
【概述】传统的工伤业务按照流程分为:工伤认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理赔三大板块,就这个案例而言,虽然是冒名顶替,但无法抹煞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同时事故发生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相信这点大家都会认可。
【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显然所有的工伤赔偿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当单位为“员工”(身份证上所署的姓名)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哪么问题就来了——最大的争议来自社会保险工伤基金因为冒名顶替而拒绝支付的工伤待遇该由工伤基金、用人单位、员工方三者中的哪一方承担?而各方的观点则相差甚多。
※工伤职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谁给钱是你们的事
※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认定了工伤,工伤基金就得给钱
※工伤基金:支付的对象是工伤保险申报的员工
第二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此类案件不外乎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
【例如】深圳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第二种处理方式: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
【判例】上海奉贤区法院一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这样写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的真实身份缴纳综合保险,则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该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种处理方式: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支付待遇。
【例如】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判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福田区法院认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虽然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种处理方式:社保部门拒付,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社会保险工伤基金认为:参加工伤保险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交身份证对应的人员,并非实际发生工伤的员工,所以冒名顶替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基于各种考虑承担了工伤员工的所有工伤待遇。
这种处理方式有着不小的市场,社会保险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身份负有核实的义务,所以发生冒名顶替是用人单位的管理问题,那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管理失职而造成的后果。所以发生工伤后,工伤基金当然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 实务操作建议
由于存在上述四种处理方式,则用人单位的处理策略应不尽相同。在制定处理策略前,对于工伤法律法规及当地相关政策的了解是必须的,这是处理所有劳动争议案例的根本。
【方案1】将错就错,一蒙到底——以工伤保险参保者的名义申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是最佳的结局。
思考——这算不算骗保?
谈不上,毕竟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只是有些瑕疵而已;与骗保有着本质的区别。
【方案2】其实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只要不捅破“冒名顶替”这层窗户纸,不是重大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会予以特别理会,事情的处理基本没有难点。
但是有时工伤员工就会多心了,担心用别人的姓名申报,到后面自己的工伤待遇是否可能无法保障,因而坚持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申报,享受工伤待遇,遇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采用方案一的思路了。这种情形下,可以有二种方法:
方法一:和气生财法——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这种方法适用于赔偿额不多的情形
如果工伤基金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用不着拉下脸说事,钱不多,不必伤感情。
方法二:坚持到底法——走流程,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工伤待遇由工伤基金和单位承担。仲裁、诉讼,一审、二审,走一步看一步,比谁有时间,看谁更耐心。这种方法适用于重大工伤事故涉及的赔偿金额较多时。
很多时候,单位也明白复议或诉讼无法改变原有的结果,但面对强势的政府,这是单位方面唯一能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
【反思】在日下,保护弱者尽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单位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要求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本已倾斜的法律义务,但过分强调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则未必是好事。
关于冒名顶替,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很难防控,身份证的照片与本人的差距、年龄的变化、以及兄弟姐妹间较为相像,用人单位很难辨识,如果把所有的责任归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则有失公允。尽管关于让劳资双方分别承担过失的责任划分尚有争议,但让员工承担必要的诚信责任很有必要,唯有通过经济责任的惩诫才能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应尽义务。那种员工有心作假、企业无法管理的后果全部由单位买单的局面必须得到改观。
【提示】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意识到,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这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体现处。而整个社会不断赋予单位更多的社会责任,从工伤业务而言,工伤政策的不断宽泛化是未来的走向,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未雨绸缪,从招聘管理和风险管理上着手,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机率和单位的赔偿风险。这才是工伤业务更深层次的东西。
参考文章:
李迎春《假冒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应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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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少赚不努力
作为人力资源的学生,觉得沙老师分享的比我们老师杂乱无章的故事酷多了,受益匪浅!谢姐给我的分享,让我接触这么多666的人。
69楼 墨海寻音
谢谢分享!
68楼 学而不殆
谢谢分享
67楼 炎神
学到很多
66楼 炎神
学习了,感谢
65楼 如来佛祖
沙老师分析得非常全面,处理的建议也不错。但我仔细看了一下提问者问题:“在申报工伤的时候发现她是冒名顶替的”,所以预感到社保部门已经知道。“【方案1】将错就错,一蒙到底”可能行不通了,也许受工伤员工的妹妹可能在别的单位也参加了工伤保险造成了重叠。假如是这种情况的话,社保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核实责任;当下,用人单位应尽快与社保部门交涉,找找熟人,确定更改参保人员姓名需要什么材料,换成受伤员工信息。个人认为:最起码要由受伤员工本人写个情况说明,并附上证明人2到3人签字,再加上由用人单位出具与受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信;可能要受伤员工妹妹确认
沙燕飞
@如来佛祖:你这么多的证明能让工伤基金为员工买单?这不但是弄虚作假,可能会把经办人员拖进去,我有再多的熟人,再多的关系,不会走这一步,害自己,也害别人,HR应有自己的底线
如来佛祖
@沙燕飞:首先由于本人用语不当的地方,请老师原谅!其实,我想表述的是先外部发力:第一步走正常的渠道,按照社保部门所需要补充的材料,先把投保受伤员工姓名信息更改过来,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弄虚作假,产生风险;第二步通过用人单位各种努力活动,争取社保部门审核通过更改,从而赢得本次工伤处理的主动权;后内部发力:第三步通过活动沟通不行,用人单位再与受伤员工协商处理,一般以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5比5开比较合适,这一步是最艰难的,需要利用各种有利的资源;第四步企业管理自我检讨。
如来佛祖
@沙燕飞:感谢沙老师的分享,让我学习啦!
沙燕飞
@如来佛祖:其实你也不要客气,这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我其实想告诉你,在做事时,我们要有自己的底线,有时是要让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你每一次都替单位摆平了,单位觉得是理所当然,不会反思,不会改进,不会成长。其实很多时候,我们HR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提出我们的设想,这也是最佳的时机,因为平时领导未尽会接受你的建议,这是我的建议。
64楼 Saoirse
其实现在意外险这个也有冒名顶替将错就错的情况
63楼 土豆嘛嘛
学习了,谢谢分享
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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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小丽斗
总结的很到位 专业知识涵盖 受教了
沙燕飞
@小丽斗:由于篇幅所限,所以只能简略些
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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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寒小韩
非常到位的分享!
60楼 304170442
学习了,谢谢分享!
59楼 3wsok
谢谢分享,学习了
58楼 kurumiyeung
看来以后需要入职者去开证明来证明是本人了,O(∩_∩)O哈哈~~~样子相似的话,难以证明是否本人,因为身份证的照片本来与实物有差异(或多或少)~
57楼 吸水海绵
非常实用,有实例举证,解答了我所有的疑问,感谢分享!太棒了!
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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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Land豆豆
很到位,很实用
55楼 馨子123
这是一篇非常实用的文章。作为每年招工量非常大的企业,新招员工,如何做好招工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后续发生类似事件,是作为HR需要未雨绸缪的管理流程。谢谢分享,非常实用,十个赞
54楼 奔犇
这是活生生的一篇论文~!最让我佩服的是认真的精神!厉害,学习了!
沙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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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DrWeb
感谢分享。
52楼 极简主义
这才是真正的干货,指导解决问题~~~
51楼 丹枫玉露
沙大哥的文章都是干货,旁证博引,案例随手拈来,丝丝入扣。感谢分享,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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