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说明
1、做五金冲压产品的公司,规模比较小,大概有100人左右。
2、有一个试用期员工上班期间私自串岗到压床车间,结果由于操作不当,被机器压断了两个手指,造成终身残疾。
3、该名员工还在试用期,受伤之前部门领导就反映,这个人平时工作表现不怎么好,公司有意向打算辞退他。
4、现在该员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
5、但我们认为他是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才导致受伤的,不属于工伤。
二、案例情况剖析
该公司认为:该名员工表现不好、不服从工作安排才导致受伤,所以认定不属于工伤。
该公司的这个判断里有两件事情需要确认:
1、首先确认不服从管理,可以成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可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吗?
2、事故还未处理好,你怎么谈辞退呢?受伤之前就反映表现不好,早干什么去了?
建议处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后面两条,可以责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操作。
三、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明确说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也是工伤办理许可条件:1、有合法的用工主体;2、与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要想申报工伤,需要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咨询,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第四条中明确指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得出结论:
1、由以上几点,就可以认定试用期员工串岗导致受伤,属于工伤。
2、明确指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所以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受伤,在追究责任之前,企业应当积极送医救治。
依据条例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如果企业坚持认为自己的判断是对的,那就得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受伤职工,一不是职工,二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基本是无解。所以赶紧救治,该办理工伤及时去办理,免得既影响声誉,又得花钱。
四、能否辞退、怎样补偿
能否辞退,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职工工伤程度,视工伤鉴定级别而定。条例中关于这一点有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压断两根手指,与位置有关,预计会是七、八级。由此可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落实好“四不放过原则” ,做好工伤事故处理与防范
发生这件事故,与我们在解决试用期员工时候,不干脆利索脱不了干系,如果对试用期员工不满意,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避免相互影响。就象这位这位试用期员工的处理一样,没有及时解聘,我们为此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更可怜的是一个劳动力失去了双指终身残疾。所以,我们必须牢记这个血的教训。严格管理是对生命的负责,是对安全第一的负责。在安全事故的处理上,我们人力资源必须与工会、安全管理部门一起组成调查小组,共同处理好这件事情。在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开展后续处理与管理漏洞等的完善工作。四不放过是指,一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二是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三是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四是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所以,我们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特别是要严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
1、对于这个生产型企业,严格对试用期员工的“安全三级教育”,班组教育中指定师傅进行管理;
2、如果对试用期员工不满意,一定要立刻填报表格上报人力资源处,即刻解除合同,避免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3、将此次事故编制成案例,在新员工安全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让新员工牢记安全第一的要求;
4、严格禁止串岗,发现串岗立刻制止并上报人力资源处协同办理解除手续;
5、编制或修订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通过分析,我们应该清楚,出了工伤事故,不仅人力资源、还有工会、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用人、事故部门都得一起认真查找原因。而且,在运用人力资源的工作经验外,我们必须综合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条例,工伤无小事。个人感觉,工伤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及申报工伤程序外,遵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是个不错的处理事故的程序。希望我们HR殾能用起来,事故发生虽然都很难过非常被动,但掌握处理解决问题的必要工具还是有好处的。
35楼 S_1326249040
四不放过,好!
徐宁神采奕奕
@S_1326249040:个人觉得十分给力
34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33楼 豆豆发芽了
学习。谢谢分享!
32楼 雀变
学习了,感谢分享
31楼 美纹
必须赞一个!
30楼 新时尚
谢谢分享
29楼 宁波二木头
分析的很好,非常专业、周全
28楼 平安安
学习了,谢谢!
27楼 新钓客
感谢分享!
26楼 兄道友
谢谢,学习了!
25楼 香沐沐
谢谢各位牛人。原来工伤是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小的现在才学习到,谢谢各位!
24楼 42439525LEMON
谢谢学习了!
23楼 猴子派来的救兵
非常实用的分享,学习啦
22楼 秋儿88
谢谢,学习了!
21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楼 304170442
学习了谢谢分享!
19楼 乔玉芊芊
谢谢 学习了
18楼 cat王
学习了!
17楼 下雨的礼拜七
学习了,谢谢
16楼 msfd
学习了谢谢分享!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