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们公司是做五金冲压产品的,规模比较小,大概有100人左右。最近公司出了一件特别棘手的事情,有一个员工上班期间私自串岗到压床车间,结果由于操作不当,被机器压断了两个手指,造成终身残疾。
这个员工是刚来公司不久的,还在试用期,受伤之前部门领导就反映,这个人平时工作表现不怎么好,公司有意向打算辞退他。现在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但我们认为他是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才导致受伤的,不属于工伤。
请各位牛人指点,试用期员工上班私自串岗受伤,是否算工伤?目前这个员工还在试用期,公司可以辞退吗?
工伤认定和处理其实不难,依法办事就好;员工在试用期也不是随便可以辞退的。根据楼主陈述的情况和疑问,简要分析如下:
什么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4条有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5条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6条有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签于篇幅所限,此处不引用具体条文。
根据19条的规定,对工伤的认定需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决定,所以,员工受伤后算不算工伤,不由员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来判断或决定。
根据本案的描述,应当适用14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楼主表述来看:该员工是在上班期间(即工作时间内)、压床车间(也属公司的工作场所,并未特指员工本人的工作岗位所在的场所)、确实受到事故伤害(被机器压断两个手指)。所以法当为工伤。
至于公司提出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操作不当或者私自串岗”,这些行为或现象,属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可以依规进行处理,与已经发生的工伤事件不矛盾不抵触,是二者并存的事实,并不影响工伤的成立。
即使通过司法程序,最终仍然被认定为工伤的类似案例很多,希望楼主公司不要纠结于此。
程序要弄清
从本案“员工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来看,员工是不清楚工伤认定程序的,作为楼主,应当给予其普及法律知识:1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员工及员工近亲属、工会等1年内均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因此发生的费用或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条文内容大家自行查阅。
所以,为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承担的费用,楼主应当建议公司领导,及时为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不能拖延。
工伤与费用
从本案的情形看,由于该员工处在试用期,公司可能未及时给其购买社保和工伤保险,知道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将全额承担所有费用,但是,这是抵赖就可以逃脱的吗?如果最后被司法部门判决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受损失更大的将是公司,不但承担相应费用,还会失去多数员工的信任。
所以,员工入职时就购买社保五险,并根据情况(五金行业属于工伤多发的)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将最大程度减少员工发生工伤时承担的费用。
根据“压断了两个手指,造成终手残废”的描述,结合工伤等级第8级“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的规定,极可能被确定为8级伤残,相应的工伤费用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些费用的标准都需要参照当地情况。
凭什么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规定,是不能辞退仍在治疗期的工伤员工;如果符合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39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看清楚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将按87的规定给予员工赔偿。
较好的做法
发生工伤是没有人愿意看到的结果,员工受伤受痛可能影响终生生活质量、公司经营受影响、员工家庭生活受影响等,这是一坏百坏的事情,没有人能够从中得利,即使依照工伤规定给予员工及家属一定补偿,也只能是心理安慰或一定的经济补助,根据无法抚平造成的心灵伤害,肉体的恢复也不可能如初一样的健康。只不过工伤事件没有发生在自己或亲属身上,似乎感受不是那么心痛,如果是自己、亲戚、朋友发生了,你将有什么感想?
所以,作为企业或老板,不要只想到经济利益,还应当有恻隐之心、社会责任,应当责成或要求人资部门及时为全体员工购买社保,给那些较大可能产生工伤的员工和岗位要购买商业性的意外伤害险,不要不购买、缓购买或低标准购买,更不能故意或强迫员工不购买。
社会在进步,法制渐健全,员工意识在提升,想钻法制或员工意识的空子将越来越难,因此付出的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高。
所以,你随意辞退别人,别人就让你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