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该员工冒名顶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因为,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根据相关法律,这种情况应当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已经成为企业的一员,企业给员工提供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已经符合老宋关系成立的条件。 虽然,员工冒名顶替,不是自己本人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法律面前,法律保护弱者,“弱者为大、弱者为先”,所以,该员工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这样的情况,企业虽然很冤枉,但是有理没处说啊,现在法律只规定了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应予以补偿,但是没有规定由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由随来赔偿,所以,对企业来讲,在法律面前,企业才是真正的弱者! 从这个事件,可以折射出两个问题: 第一,需要法律还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权益。 第二、 企业的管理还要继续加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员工在入职的时候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在一些用工量比较大的企业,冒用他人证件入职的事情不是个别现象,除了招聘的时候多留心,认真核对应聘人员身份,入职后也要及时购买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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