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律师说:
1、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过来,此时,一旦劳动者的体检报告有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可能为时已晚,因为,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单位要收到要约的约束,此时,再反悔不想录用的,又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建议大家把体检环节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来进行。 2、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3、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即劳动者的承诺期限)? 虽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录用通知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确定承诺期限了,录用通知书就不能撤销(只是单位要反悔、撤销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备注: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这个,太太还是只能有一位的,千万不要有两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书写录用通知书,还是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有效期限,否则,一旦劳动者拿到这个offer,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来(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别的公司了),过了几个月之后,再拿着这个找上门来,完了,单位就又麻烦了,尼玛,这小子,该来的时候不来,不该来的时候来了。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这么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劳动者的确认就是承诺了,一旦劳动者承诺之后,则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就成立,劳动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要设置好劳动者确认的条款及格式,并要求劳动者将确认文书回邮单位。 5、录用通知书和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录用通知书既然作为合同成立环节的一环,当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7…… 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那么,单位和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单位作为提供要约的一方,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将来追究的时候有章可循,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劳动者确认: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属于本公司违约,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劳动者已离职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我的点评
非常喜欢从法律角度、专业态度的评析,既实用可行又保障双方利益,非常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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