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案例二:节后,HR你个人有什么新打算?
节后一上班,所有HR都很忙,忙着招聘、忙着留人、忙着培训……HR你在忙着手头工作之余,是否有考虑过自身的发展问题呢?新的一年,你有怎样的规划和打算?是在现有单位励精图治,朝着即定的目标努力奋斗,还是另有新的安排与计划?一起来分享吧,让更多伙伴支持你。请问:
节后,HR你个人有什么新的打算?具体是怎样的?打算如何来实现?分享出来吧,让更多伙伴支持你!
案例解析:
1、事业上。
会在现单位继续工作,向更专业、更精、更权威方向发展;另外,争取与朋友、亲戚或同学合作拓展一项生意,拓宽经济来源;当然,与三茅的天天会面是必不可以少的,力争通过分享、征文、辩论、讨论、回复等形式,与各卡友共学习、同进步。
2、健康上。
保持营养、心情、作息时间平衡。个人健康、家人也要健康,详细内容请看1月征文。总之,健康是最重要的,其他方面次之。
3、人脉上。
通过同事、家人、同学、三茅不断扩展,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没有永远的意见不同,只有永远的利益分享。
4、家庭上。
家庭和睦永远是事业等方面的坚强后盾,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共同分享喜悦、一起分担郁闷、共同解决问题,说起容易,做起难,面对具体重大事情时,一定要过夜,不要轻易下结论,更不能因为家人熟识而随意说话或发脾气,这都是不正确的。相反,应当相互尊重、说话客气,要知道,能够成为一家人是此生多大的缘分和福气啊。
5、感情上。
夫妻和睦更是所有关系中的重中之中,必须给予特别重视。双方都不要出现原则性或出格的言行,要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纯洁和真挚感情;即使出现任何问题,也应多协商多体谅,多站在对方角度想一想;另外,相互要多信任、多宽容,不要随便怀疑,更不能随便说出伤害感情基础的那两个字。告诉大家一个小妙方,早上、傍晚等,人都处在不太清醒或比较累的时候,不要商量家庭重要事项,否则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更容易滋生争吵等事端。家庭商量重要事项,最好在周末,时间比较充裕时进行,这样考虑事情比较充分和全面,相互之间也不容易引发激烈的争吵。
6、安全上。
始终认为,安全永远第一。个人、家人、朋友、同事等都应当注意安全事项,保持随时安全。包括上班操作安全、下班路行安全、回家家务安全、假期出行安全等,既有生命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特别注意老年人防骗(网上、电话、医药、融资、银行卡等)、小孩防拐等。
今天的分享虽没有明确的目标指标,但基调是稳定、维持基础上的发展。目前来讲,个人正按照上月征文内容实施着,效果还比较理想,但严格按照计划去落实和执行,并“坚持到底”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困难和很考验人的事。
但我认为,既然计划出来了,有条件要实施,无条件要创造条件也要严格实施,相信:坚持必有好结果。——(转自秉骏哥李志勇)
案例三:单位同意辞职该不该立即办手续?
小明向单位辞职,领导同意走人,并嘱咐要办理好工作交接。小明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小明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吗?当时领导已经答应了,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小明可否执意走人?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职工千万不能将此视作可有可无。这里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警惕的是,辞职行为的提出,必须留有三方面的证据:一是书面辞职书而不是口头的,二是已经送达单位,三是已经提前了30天。否则万一碰到单位耍赖就会被动。
案例四:工伤无级别也应有待遇
刘某系A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9月4日下午,刘某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烧伤。事发后,刘某就近到一家小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前臂、腕关节烧伤,其治疗费用890元由刘某本人垫付。10月17日,刘某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因伤势较轻,估计评不上伤残等级,刘某也就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来,刘某一直未上班,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12月1日,刘某找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890元,补发未上班期间的3个月工资6000元。公司认为刘某不够伤残等级,不能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刘某到小医院接受治疗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要求,并且一点轻伤在家休息3个月不到公司上班,现要求发工资,于法无据。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公司最终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刘某两个月工资4000元及所有医疗费用。
案例解析:
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刘某受伤后是否能够评上级别,只要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应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允许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既体现了人性化理念,又防止了延误治疗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尽管刘某所受伤害是轻伤,且在伤情相对好转后未及时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未能及时了解伤情且及时通知刘某上班,其本身也负有责任,更何况刘某依法也应享受必要的治疗休息时间。因此,仲裁委最终支持刘某的大部分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五:工不能胜任工作怎么解雇?
某单位员工王某从今年3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该单位就将王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王某因自动离职,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后,王某又想回到单位上班。
案例解析: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按前述单位的做法,王某自动离职后,单位一纸通知了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每日一点劳动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安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16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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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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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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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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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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