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 1月6日HR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其并要求其签收。之后HR多次要求小张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交还公司,小张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1月27日公司以小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小张不服,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小张确认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但对拒签劳动合同未给出合理解释。
请问:
1、小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能否与之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该案例的判定适用于哪个法条?请你找出来。
3、遇到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HR应该怎么做呢?
答:1、公司可以与小张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有证可查,书面通知要签劳动合同,也可邮件通知或公告,留下证据,避免造成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