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听这节课的时候前期还挺入神的,到了后期由于听课姿势不对,睡着了惭愧ing...于是今天白天又仔细的听了一遍,并做了相应的笔记,现对于听课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板块:“N+1的误区”。其实是针对于这个“1”做了一个系统的讲解,法律要求什么情况给“1”;用人单位怎样规避支付“1”;这个“1”的支付形式及其风险。(以下大部分文字摘录自老师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1”的支付形式的描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情景一:银行精神病小王医疗期满,经大夫确认康复后回银行报道,其想回原岗位任职,原单位不同意。
实际操作:1、证明其不能胜任原岗位,可通过病例等证据;
2、发书面通知其到适合岗位任职。
知识点:1.不调岗解除和调岗不同意解除用人单位都需支付“1”;
2.以上情况,调岗不需征求员工本人同意,只需发书面通知即可;(通知大概内容:具体日期到某岗位任职...)
3.员工不履行通知内容的,就涉及到其他劳动纠纷了,“1”无需支付。
情景二: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
实际操作:1、搜集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员工签字的绩效考核评分、可量化的任务目标、两报表(月计划报表、月总结报表);
2、再培训或调岗。(此处必有一表《不能胜任原工作再培训签到表》)
知识点:1.调岗不需员工同意;
2.调岗是否可以调薪?协商不一致,不可以;协商一致可以。调薪新技能√: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添加“乙方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调岗乙方到_XX_岗位(或下一级别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乙方的月工资标准按_XX_元执行(或按原工资标准下调10%执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岗安排,如不同意甲方的岗位调整,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此处有一疑问:“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包含“1”。
情景三: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
实际操作:末位淘汰需经过再培训调岗后才可按情景二实际操作方法。
情景四:公司的一个部门解散。
实际操作:1、与员工协商是否同意变更合同,员工不同意;
2、协商无果的,解决新技能√:在合同条款中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添加“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合同条款,乙方在3日之内未书面回复甲方同意变更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3、此后可按合法解除处理。
此处有一疑问:“合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知识点:提前30天 VS 支付代通知金
A、经济成本=月工资+社保、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B、法律风险=三期+工伤+医疗期
知识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目前只有北京地区规定需提前30天,延迟一天支付一天。
知识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企业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第二板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区”。
区别:对于合同终止时间的掌控;
知识点:1、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
2、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度一样;
3、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知识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情景一:怎样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企业的做法:
1、变更合同签订主体;(A公司签一次,B公司签一次,再回A公司签一次)
2、合同期限做文章;(第一份合同到期后,收回换发第二份合同,合同起始日期是第一次签订日期,截止日期延后)
3、回收劳动合同;
4、其他。(员工离职再入职,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
以上做法:法律不予认可。
实际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决新技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一份《培训协议》,在协议中拟定期限,此法可反复适当使用。并在协议内加入:服务期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期限,此时培训协议终结。用人单位发一份提前结束服务期限的通知即可。
以上部分是我对于本次听课做的课程小结。每次听课之后感觉自己的专业技能实在差的太多,尽管做了多年的HR但是提到专业度上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前的几年中,事务性的工作做得实在太多了,也没有好好规划自己的职业路径及专业技能学习,真是荒废了大把时间。最悲催的是有宽度没有深度,这个真的是硬伤。
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需要认真的研读几遍,才能摸索出规律。其他方面的法律亦不能落下,打铁还需自身硬。第一次做小结,先写这么多吧,其他课程陆续跟上。
1楼 冼武杰律师
笔记细致好细致啊!
看来还是讲得枯燥,哈哈,都睡着了,我要多多自我批判。
疑问一、包括,不用给。
疑问二、需要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