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观点:兼职的劳动者有损劳动者及第一家用人单位的权益。 兼职人员往往存在双重或多重的劳动关系,而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多保护的是劳动者与第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社保的角度解读,只有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重复参保是不允许的,一旦劳动者在兼职工作中发生工伤,在工伤认定上是很难去认定的。更严重的的是,兼职往往会造成竞业限制原则、商业秘密、产权保护得不到有效维护。 正方观点:兼职属于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阻碍劳动者兼职的障碍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及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如果劳动者兼职工作的存在,第一家用人单位不反对反而支持,且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那么劳动者兼职行为不失为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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