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24在V课中学习了冼老师关于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些误区和实务操作建议,很多概念对我们来说都是熟悉的,只是在理解上存在些误区或不明朗的地方,通过今晚的学习,解开了代通知金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主要收获如下:
1、代通知金的解析与误区
首先看以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只有以上情形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因为明确N+1的支付前提,曾经在办理合同终止时,因未提前30日通知而多支付了1个月工资,真是悔不当初,不过以后可以少走冤枉路了。
2、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差别在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无明确终止时间,其他没有本质差异。
3、怎么样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操作中、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差异不大,但从企业角度,大多都不喜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老师建议可通过签订服务期限代替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培训服务期在实务操作中可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
4、因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KPI订定与考核,并签字确认
(2)绩效改进合同,对不合格的人员特殊的约定,并于制度中规定,经绩效改进合同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3)针对不胜任工作进行的培训,员工签字确认。
以上,知识学到了要用到实际才能真正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同时HR需要做到未雨绸缪,凡事想到前头,才能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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