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工作20天未签合同 无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2015年12月24日,马某到某火锅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800元。马某只工作了20天,即提出辞职。后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火锅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00元。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向马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马某坚持要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在此情形下,仲裁委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驳回马某的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只要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马某只在单位工作20天,未满1个月,双方尚处于1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马某无权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二:如何应对培训后的员工?
有些公司和HR认为,企业花了大力气培训,但培训后的员工可能更"麻烦",因为:他们会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使管理者倍感压力;他们往往希望有更高的待遇,而公司又无法提供;他们自以为比管理人员懂得多;他们会被竞争对手挖走……那么,请问:
1、对于以上这些"麻烦",你怎么看?
2、培训后的员工流失时,如何采取措施在员工流失的同时,不让知识流失?请分享你们的经验和做法。
案例解析:
有些公司和HR认为,企业花了大力气培训,但培训后的员工可能更"麻烦",因为:他们会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使管理者倍感压力;他们往往希望有更高的待遇,而公司又无法提供;他们自以为比管理人员懂得多;他们会被竞争对手挖走……那么,请问:
1、对于以上这些"麻烦",你怎么看?
2、培训后的员工流失时,如何采取措施在员工流失的同时,不让知识流失?请分享你们的经验和做法。
培训后的员工的“麻烦”正是管理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 ,有的人员会认为这是员工的挑战,而我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行为。员工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后,企业给不到相应的待遇和福利,他不走才是傻瓜呢。你说呢?
1)制定员工晋升制度;员工在入职时关注的是收入、福利、所在岗位的发展等,我们都是从不会到,从不懂到懂,再到熟练,最后是精通。这是任何一个人在成长时必须经历的过程,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天才,天才也是通过不断的努力与付出后才成天才的。没有天生就是天才,员工学到一定的本领后,企业要考虑给予适当的晋升及加薪,这是必须的,否则企业再苦再累也是在帮同行或竞争对手培养人才,尽早是人家的下钣菜。
2)关注员工的发展方向,了解员工基础要求,恰当时机给予满足;员工的想法很简单,要么企业给足薪酬待遇,要么就是给予相应发展平台让员工发挥专长,员工的基本需求是企业要满足的。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也不会太过分的去要求太多,当然也有例外,我只是说正常的情况下,毕竟人的性本善,我们要相信多数是好人。对待好人我们只能用文化、用感情来对待他们、感化他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与企业共同发展。
企业老板也不愿意帮竞争对手培养人才吧,不但自己付出了努力与金钱,还让竞争对手捡了个便宜。所以企业就得想办法把人才留在公司服务,为公司创造价值。人力资源才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
3)允许员工正常比例的流失未必是坏事;合理的人员流失是需要的,不管是在多好企业里总会有人员流失,正常的人员流失比率得根据行业及用工模式确定的,有的企业人员流失在5%就算是合理的,则有的企业会去到10%。如果公司内部都是老员工,那工作效率会非常不错,但是老员工中也有变成老油条的,对于老油条才是给企业创造麻烦的人,适当的人员流失对企业是坏事。有的时候作为HR管理人员,我会在适当的时候给老板建议,要在公司内部进行适当的人员流失,否则个别的老油条变让更多的员工变成油条。
————转自严寒下的红梅
案例三: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法律不认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案例解析:
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据此,陈某可要求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陈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四:法定节假日上班节后补休 加班费还需支付吗?
惠某是太仓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水电维修工,由于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他经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为业主修理水电。2014年12月底,惠某与物业 管理公司结束了劳动合同。事后,他以物业管理公司克扣他2014年春节及国庆期间的加班费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1800元。庭审 中,惠某拿出了2014年春节和国庆节的排班表,上面显示惠某在这两个节日期间共上了6天班。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惠某虽然在春节和国庆节加班共计6天,但事后已经安排惠某补休,不应当再支付加班费。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工资补发惠某加班工资1800元。
案例解析: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方式冲抵加班费
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二倍支付,即可以“补休”或者“补钱”
案例五:违约金计算不能随心所欲? ?
某公司于几年前开始选送技术骨干参加外部的专项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后的员工都能留下,公司和每名参训人员都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了详细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参训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不仅要返还培训费,还要承担公司到时根据人力成本损失等计算出来的“违约金”。
刘某就是众多参训人员中的一员。公司为他参加培训支付了9000元,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但培训结束一年后,刘某就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刘某同意赔偿,但要求公司告诉他,是如何根据具体损失计算出赔偿数额的,否则就不予支付。公司不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却坚持违约金是“当初约定的”,一定要他支付,否则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顺利离职的刘某,很快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解析:
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这一法条,刘某应赔偿的,是剩下2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共计6000元。公司的索赔数额明显偏高,仲裁委遂裁决刘某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公司立即为刘某办理相关手续。
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s://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更新日期
|
案例主题
|
讨论入口
|
2016.05.11
|
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休一天不能再主张加班费?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6.05.12
|
因不参加培训而被停发失业金,合法吗?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6.05.13
|
退休人员主张 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6.05.16
|
辞退职工未告知工会 单位应付赔偿金?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
2016.05.17
|
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
|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