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要离职,他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时间是4月19日,几天后这个员工就不来公司上班了,他说公司如果招到人,他可以回公司进行一天的工作交接,但是要求公司给他出具离职证明。因为这个员工没有按正常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如果他想要离职证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3天工作。现在这个员工说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就要去劳动局告我们。
请教各位,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员工方:
a.提交离职书面申请为4月19日,随后几天自主离岗。
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规定,若该员工为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但若为转正后正式员工,公司若在5月19日之内未准许离职,或员工未在此期限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均需正常工作至5月18日。
b.现员工主张企业需给其开具离职证明。
开具离职证明取决于企业是否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不能开具离职证明。一旦开具离职证明,默认为企业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方:
a.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算自离。
有两个斟酌点:1.书面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全体员工知情。
2.对于员工是否知晓此规定,需拿出相关员工参与培训,签名确认的纸质档案,以避免员工不承认知道此事的风险。
b.因为员工旷工自离,不予支付工资。
不合法!员工因为旷工,可以不支付旷工当天的工资。但对于员工未旷工前的正常工作活动,应支付其付出劳动活动后,相应获得的工资。
c.公司主张员工若要离职证明,需回公司进行三天的离职交接。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次,离职交接天数需要公司拿出制度文本并保证员工知晓签名确认。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总结:
①若员工为转正正式员工,自动脱岗行为不妥,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②因为员工旷工多日,若员工知晓并签字确认过此规定,那么可认为员工已经主动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开具离职证明。但需注意,在离职证明中必须写明“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无故旷工多日,双方已于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存在一定的劳动风险。
劳动法虽说是保障劳动双方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双方仲裁和诉讼时,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较偏向于劳动者一些,毕竟劳动者属于弱势方。针对此类员工自离事件,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规范工作:
①进行查漏补缺,相关制度的员工培训以及签字确认做好管理和入档工作
②对于旷工自离的员工,根据企业规定,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秉持着治病救人的心态,要第一时间联系员工询问情况。若员工因特殊情况(如:大病住院),应进行人性化操作,并做好相关后续安排;若员工无原因主动旷工,应告知员工无故旷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用邮局挂号信或EMS快递,根据员工档案上留存的联系地址,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
③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将上述寄出的信件单据留存备档。
④若员工旷工自离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需向员工进行索赔时要举证证明。在主张判决确认之前,不可将离职员工工资以“抵扣”的名义不进行支付,否则有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
4、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五种情况的自离,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未说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如果智慧一点的劳动者,可能会努力去抓企业有否有这样的行为。
如果严格按照法规企规来处理,有可能会留下不少后遗症或漏洞,比如:企规在制订程序不严、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管理缺失(比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社保未及时购买等)
1、主动协商。可以把员工约来细谈,说明国家及公司的规定,分析员工的行为性质,虽然提了离职申请,但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才过几天就不来上班,就是旷工,依企规,旷工达三天就算自离,未进行工作移交,给公司还会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如果开具离职证明时写上属“自离旷工”,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有影响,所以,尽力劝来办好离职手续,但不一定非要三天时间来办理,尽快办理,不要故意刁难就好。毕竟员工也答应等招到新人后愿意回来交接工作,该员工可能是找到新工作了,放员工远去,毕竟找一个新工作也不容易,干嘛非要等一个月或三天交接工作呢,急辞急走而且不扣什么,显得公司大度,铁心要离开,为什么要去斤斤计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