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休假逾期作废”的规定是否有效?
实践中,员工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准,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的,公司就会借口《员工手册》规定:“当年度未休完当年度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认为员工自动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或者是年休假已经自动作废了。这样的规定效力如何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是要单位安排的,是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员工主动申请休年休假才能启动。单位安排了,员工如果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那么这种情况下,才能判定员工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所以说,“年休假逾期不休自动作废”的规定是无效的。
二、未休年休假要给三倍补偿吗?
不少HR都有这么一个印象,就是如果员工不休年休假的,单位要给三倍的补偿,这个印象是出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希望大家注意最后一句话,这个300%是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即300%=100%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平均工资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位都会准时支付,所以,这个未休年休假的300%补偿,实质上是200%而已。
三、员工可以主张入职以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因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名目上是工资,但实质上,按法律属性来说,它不是劳动报酬(基于员工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而是补偿金的性质,是由于员工休假权不能享有而法律规定转化而成的经济补偿。所以,在仲裁时效上,它不适用于特殊时效(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而适用于1年的普通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其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在2014年最后一日(12月31日)由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的,他就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侵害了,从第二天(2015年1月1日)起算1年,这样,只要超过2016年1月1日这一天,就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依法就不支持了。同理,2013年、2012年、2011年…….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也都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也不再获得支持。
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在2015年最后一日(12月31日)由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的,他就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侵害了,从第二天起算1年,这样,今天是2016年5月20日,还没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法律就要保护。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当然也没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也是要保护。
所以,员工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和本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即原则上员工可以获得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以上是绝大多数地区的观点。
某些公司关于年假的规定
对于年假,由于国家规定是必须有的,所以,我们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操作,主要如下:
1、天数。在司工作1-10年,每年带薪年假5天;10-20年,每年10天;20年及以上,每年15天。未实行如某些单位每增加1年司龄增加1天年假的做法。
2、请假。需提前一周提出,是否连续休,需视部门工作安排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原则上当年休完,延至次年需总经理批准。
3、除外。遇法定假、休息日、婚丧,不包含在年假内。
4、补否。员工提出休年假,一般都会批准,如果不休,不会计算费用,若离职时仍有年假未休完,立即补填休年假单,顺延相应天数即可。
5、计算。举例:甲于2014年3月5日入司,2015年3月5日起才可以享受年假,那么2015年甲享受年假天数为“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自然天数”/365*5,计算结果为4.14天,小数点后面舍去,即4天,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止休完;到了2016年元月1日起则可以随时休5天年假,一般情况下,领导不能批准一次性休5天。员工若于2016年4月2日离职,2016年的年假天数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的自然天数”/366*5,计算结果1.27天,同样舍去小数点后面,即1天。
另外,不少员工理解年假也是不同的,比如:今年5月5日入职,明年5月5日后就可以休年假5天了,这5天要管到后年5月5日,而不是分成明年12月31日和后年5月5日止两个时段,因为,如果分开算,再分别去掉小数点,他们享受到的天数就可能达不到5天,于是员工是不会同意的,这就需要花许多功夫去解释说明“国家是如此规定的,如果不这样,仲裁或诉讼时,公司是会输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