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 单位不能停发病假工资?
2014年3月8日,上海某公司员工涂先生工作时从高空摔落,致韧带撕裂,被认定为工伤。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涂先生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至2015年6月9日。此后因继续治疗的需要,涂先生再次申请延长却未获批准。今年1月,经诊断伤处积水,当月手术后,医院建议休息3至6个月。涂先生遂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遭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涂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解析:
裁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涂先生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公司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涂先生的仲裁申请。
公司方面则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评定工伤等级后,应当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仅限于企业职工非因工伤而享受的待遇。因此,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享有不低于医疗期待遇的待遇。医疗期待遇包括的病假工资,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也应当享受。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案例二:如何给员工进行合理的降薪?
众所周知,薪酬是比较刚性的,即上调容易下降难。当面对一些工作表现不好或薪酬与其价值贡献不对等的员工时,企业往往又想对其进行降薪。而降薪要很谨慎,且要考虑清楚前因后果,否则就会有麻烦。比如"凭什么依据来降薪?降多少合适?员工不同意降薪怎么办?怎么操作即无法律风险又能让员工接受?"等都需要我们事先考虑清楚并做好对策准备工作。在这方面,大家可能各有各的做法,一起来探讨一下吧,请问:
1、近年来,你们公司有对某些员工进行降薪吗?
2、具体你们是怎么操作这个降薪的?降薪的结果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请分享你们的实操经验和做法。
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薪酬是比较刚性的,即上调容易下降难。当面对一些工作表现不好或薪酬与其价值贡献不对等的员工时,企业往往又想对其进行降薪。而降薪要很谨慎,且要考虑清楚前因后果,否则就会有麻烦。比如"凭什么依据来降薪?降多少合适?员工不同意降薪怎么办?怎么操作即无法律风险又能让员工接受?"等都需要我们事先考虑清楚并做好对策准备工作。在这方面,大家可能各有各的做法,一起来探讨一下吧,请问:
1、近年来,你们公司有对某些员工进行降薪吗?
不会直接降薪,一般情况下很少用降薪的方式来处理,如果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的,尽量进行调薪,培训等方式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
2、具体你们是怎么操作这个降薪的?降薪的结果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请分享你们的实操经验和做法。
1,员工工资能力达不到要求时,经过再次培训后仍然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首先是与员工沟通调岗,根据所调岗位的工资结构判断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降薪处理,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对员工进行降薪的.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薪酬相差不大的,而且不胜任原岗位工作之员工工作态度好,公司也不会对其进行降薪,反过来会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并加辅导,帮助员工提升综合技能.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差之员工,由于心态是负能量而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企业不想再继续用这类人,就进行策略性的辞退,所以就在工资方面作文章,降低绩效工资或是减少加班等来降低员工的收入,目的就是让员工自动提出辞职.这类员工在人力资源的人才公式里定为毒品,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不错的价值,用不好就是颗不定时炸弹,在人力资源人才公式里将此类人才定要毒品,好的时候会让你很舒服,不好的时候就会让你生不如死.所以毒品是要谨慎使用,能不用就尽量不用,他们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但是就是心态不好.
3,缩短工作时间则降低工资收入,严格的来说,这不算是降低,只能说是减少收入.如某员工原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收入在3000元,如果公司对岗位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由原来12小时工作制调整为8小时工作制,则工资就减少每天4小时的加班费.员工整体收入减少,也算是降薪的一种体现.不管企业降薪是否成功,但一定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不能因为主观判断而随意对员工进行降薪.
————严寒下的红梅
案例三:违法受伤全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半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 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
伤。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
定为"故意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上述
案例中的张某虽然自身也有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半责,但最终仍然属于工伤。
另外,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如果工伤是
由于员工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这种观点也是不妥的,实际上,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
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 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案例四:续订期限协商不一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书面征询续约意见。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发给郭某一份书面征询单,征询单上写明:公司决定与郭某续约劳动合同,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请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不同意的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天,郭某在个人意见栏内写上“同意与公司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将征询单交给了公司。一个月后,公司以郭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愿意与郭某续订劳动合同,且公司希望能尽量与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期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在并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前提下,郭某某不同意签订,故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郭某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他本人同意续订,但只愿意再续订1年。现由于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终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后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公司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合同期限提高到3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因劳动者不同意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公司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本案例中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郭某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郭某时生效。若郭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双方续订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郭某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续订1年合同。郭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郭某做出的要约亦未予承诺。故,双方未就续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五:工资变成了欠条 权利如何保障?
张桐是某小童装服装厂员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2013年全年单位仅发三个月工资。在张桐一再讨要下,2014年4月,老板吴俊给张桐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道:“欠张桐人民币29000元,利息1分。从欠款之日起两年还款。”2015年,为了生计,张桐去其它服装厂上班。期间多次向吴俊讨薪未果。2016年3月,张桐以吴俊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吴俊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及利息。吴俊认为,本案是因工资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应首先仲裁。所以法院无权受理该案。
案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制度。所以,未经仲裁法院无权受理。而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更为特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就是为了防止拖欠报酬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相应救济。以此看来,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相关程序。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驳回起诉,仲裁时“资方”也会提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机关无权审理。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案件审理等等,对于希望得到快速救济的劳动者极为不利。
为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由此可见,由于本案中双方仅仅就工资转变为欠条这一单一事实发生了争议,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事实上,很多劳动案件中,双方不仅仅是对工资或者“欠条”发生争议,还有包括加班等用工事实、劳动合同效力等劳动关系其它方面产生争议,就必须按照劳动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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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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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天未签合同 无权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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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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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与单位的劳动争议 法院是否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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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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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期间遇节假日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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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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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未体检 患职业病单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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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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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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