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王在一家外企工作,待遇虽好,但工作压力大,她想找一个能够有出国深造机会的职位。后来她在一家企业的招聘广告上看到"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一年",于是她便辞职去应聘,后来顺利入职,可招聘人员说要3个月后才能出国深造,并没有把出国深造写入劳动合同。现在3个月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小王通过询问同事得知没有一个人被送到国外培训过。她找到老板讨要说法,可老板推脱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能送她出国培训,小王认为公司欺人太甚,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各位看官,如果你是小王你该怎么办?该公司是否应该按照招聘时广告中的承诺将小王送往国外培训?如果公司招聘广告的承诺未兑现,是否属于违约?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但要约是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所以,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 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存在很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
(1)招聘广告是企业为吸引心仪人才关注、加盟企业的一种宣传方式,面向的受众是社会上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潜在的应聘人员,并不是某一个人(否则就成了“通缉令”了);
(2)招聘广告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招聘广告一般只会出现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福利待遇等,明显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7项法定必备条款 ;
(3)招聘广告发布目的是希望潜在应聘者投递求职意向,并不是通知应聘者到公司就职(如入职offer就属于要约,自然具备法律约束效力)。
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所以,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有些商业广告,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内容具体明确的,此种情况就不属于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比如:“我公司现有图书大礼包1000套,每套定价188元,先来先买,预购从速。”这样的商业广告就是要约,因为,只要买家看到这样的商业广告,在1000套以内,商家就
必须卖给想购买的买家,否则,就构成违约。
招聘广告是不是以邀请求职者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而且内容具体明确,如果是的,则是要约,如果不是的,则是要约邀请
一般公司发招聘广告,其目的主要是吸引有意向的劳动者来求职,公司经过面试之后作出筛选,决定录用某劳动者了,再发出录用通知书。招聘广告并不是邀请求职者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另外,它的内容也没有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有九项,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该九项必备条款),所以,招聘广告不是要约。如果它是要约的,那么,任一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者,看到招聘广告,同意来公司了,这就是求职者承诺了,则公司就必须录用求职者了。
录用通知书才是要约,只要劳动者同意来,则是劳动者承诺,公司就要受到录用通知书的约束,否则就是违约。
如果员工入职前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该员工,也算违约,所以让员工体检的动作要在发录用通知书之前。
招聘广告虽然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公司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存在着法律风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聘广告内容要合法,不要有歧视性的条款,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体残疾歧视、传染性疾病歧视等)。早些年中常见这样的案例(最近这些年少了),招聘广告的要求中注明:无大小三阳,结果,求职者去法院起诉,说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给他造成精神伤害,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就业歧视,要支付求职者精神抚慰金,公司既输了官司又丢了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