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解除合同不用付补偿?
2012年8月,王某至某电器公司工作。2013年5月初,王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对方打伤。5月中旬,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6月,电器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8月,王某出狱后前往电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然而在2015年5月,王某却将电器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驳回其申诉后,王某又诉至法院。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情形不属于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
我们是洛阳一家销售型的小公司,只有20多名员工。商务部有一位同事,在3个月前怀孕,怀孕后没多久就给公司打报告,说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需要疗养,随后拿来了本地人民医院开的病假证明,一直在休病假保胎,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而且看样子还会一直休下去。
员工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量比较饱满,她长期不来上班,岗位没有人能够抽身兼替,所以这名员工给我带来很大困扰:再招一个新人吧,担心她回来后新人没有岗位安排,不招人吧,许多工作又无法开展。老板曾经想开掉她,但鉴于她处于三期,这些强硬的手段都不能用。我能体谅她的感受,但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
现在,我要怎么样处理,才能既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而且尽量避免风险?
案例解析:
的确很多企业陷入这种两难的局面。特别是规模不大的公司,本身人员精简,一旦出现人员问题,压力就很大。
孕期女职工休病假,如果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那病假医疗期也是有规定的,而该员工又是在三期内,所以即使按照病假处理,但病假医疗期结束或是还没有结束又要开始休产假了。产假又得98天,即使你将该员工病期医疗期处理完成,产假又来了。根据案例中的描述,该人员才怀孕三个月,孕期还有半年时间左右,而且产假又是三个多月,前前后后加起来都快一年多了。三两个月可以由同事们大家共同分担一下岗位工作,但是这么久同事们又如何分担呢?所以还是要解决目前的问题是最重要的。
正常情况下女员工怀孕还是会尽量坚持上班,除非真是身体不适才会请假休息,毕竟生孩子对女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娇娇小姐,一旦怀孕就会像公主一样被家人保护起来,但对于他们的来说是不需要继续工作的。还有就是为了能拿到产假工资,即使身体不适也要想办法拖到产假后,这样想法的人毕竟是很少很少的,因为这情况很少所以我们暂时先排除掉。接下来我们先分析一下孕期员工的情形。
* 女职员工孕期身体素质太差不能继续工作,必须休假保胎;孩子对每位女性来就是重生,当然工作也是很重要,对于孕期职工来说的确很不容易。我们作为企业的HR,除了理解之外还得想办法尽量帮助三期女职工。虽然他们在孕期,但也不想吃软饭,这年头你说是经济问题吗,我相信应该是没有的,即使有那也是极少极少,不管怎么说生孩子的积累还是有的。他们只是为了一份职业,为了一份工作,由于身体差问题不能继续上班,只能配合医生进行保胎及调养。
* 女职工在孕期受妊娠反应不能继续留在岗位工作,只能休病假在家调养(做了妈妈的人都能理解,有些女性在怀孕初期就像是得了重病一样),在妊娠反应期(约三个月左右)休病假,过了反应期后就可以恢复正常工作。其实这也是可以与员工进行沟通的,一般来说女职工妊娠反应期大概就是两三个月时间,过了这段时间他们基本上还是可以回到岗位继续工作。但员工应该与企业沟通好,否则企业也很难安排工作,做人不能只为自己着想,适当为考虑一下他人的感受。
* 女职员工在孕初期妊娠反应,可以坚持继续留在岗位工作,但不想上班,又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就向公司请病假休息;但是病假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总不能在孕期一直都以病假处理吧,企业也要发展,岗位工作也要运作呀。
* 孕期女职工为了想拿到产假工资,又不想工作;这类人才是很少很少的,但也不排除绝对没有。对于这类的女员工,首先了解该员工在公司的工龄、平时的工作表现等,按照相关规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案例中楼主只提了主角已休两个月的病假,但是也不知是主角是否还会继续休病假,而且是怀孕不久就向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提交了一份当地人民医院的病假证明,而且医生在开具病假证明时,是否有注明休息时间。根据这样的信息,楼主是否与这位女主角进行沟通过?了解员工接下来的计划是怎么样的?前面说到员工休病假是受工龄约束的。
1)与员工沟通办理停薪留职,然后招聘新人员接替该岗位工作;对于一家人员不多的销售公司来说,如果真要将该人员岗位的工作分配出去给其他的同事去做,难度还是有的,有难度并不代表不可能呀,公司里的女同事怀孕期间还是尽量给予帮助与支持。作为公司的HR,该人员都休病假两个月,不妨约个时间去她家里探病去,一来给员工的关怀,二来也可以了解与确认员工是否真的需要保胎。如果怀孕员工真是身体不适需要休假保胎,则与其沟通协商,了解员工是否还有意向回到公司工作,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及工作表现都是很不错的话,建议协商办理停薪留职,待员工休完产假后再回到企业上班。
2)告知员工病假期的国家的规定及公司的处境,让员工自行决定是否辞职;孕期女职工长假请病期,事必也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的开展。告知员工国家法律法规对病假的要求与规定,结合企业对病期的执行情况,希望得到员工理解。如果员工只是以怀孕身体不适为借口,而不想去上班的话,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企业也得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则可立即招聘人员接替工作,也算是顺利地解决此事。
3)三期女职工的处理方式; 对员工三期女职工来说处理起来是比较麻烦,但是只要处理得及时,处理得好的话,还是不会影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友谊。
————转自严寒下的冬梅
案例三:职工出庭作证单位不能扣发工资?
2015年3月,A公司职工张某与李某搬运货物上车时,因李某堆放不整齐,张某担心倒塌而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最终出手打了张某,在场同事王某对两人进行了劝解,两人才罢手。5月,张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王某也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告知他8月5日出庭作证。王某向车间主任作了汇报,并按期出庭作证。9月中旬,王某领取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了自己8月5日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案例解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经调解,公司认识到扣发王某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补发了王某一天的工资
案例四: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规章时 新规优于旧规?
1985年12月,张某分配至高唐县某机械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6年3月,张某因上消化道出血住院治疗两个月。张某出院后,与单位因支付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产生异议,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某诉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于1953年0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第16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自己已在机械公司工作30余年,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两个月即6000元。机械公司辩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支付张某病假工资2080元即为合法。
案例解析:
仲裁委认为,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第2款规定,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单位提交的文件制定日期明显晚于张某提交的文件日期,同时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经调解,机械公司当庭同意支付张某两个月病假工资4200元。
案例五:一小时换一次岗 轮休期间算工作时间吗?
2012年10月11日,卢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卢某从事秩序维护及安保工作,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8点,每周休息一天。2014年4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卢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超过法定时间未立案,卢某提起诉讼。物业公司称,卢某的工作岗位实行“工作一小时休息一小时”的作息制度,即站岗一小时后被轮换,轮换下来的人员休息,因此卢某每天只工作5小时,不存在加班行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卢某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8点,且上班需要打卡。工作时间内,卢某每站岗一个小时换一次岗。不论卢某换岗期间是在休息还是从事其他工作,仍然需遵守公司规定,接受公司管理,故换岗期间的一个小时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即使是休息,也应认为是工作间歇的合理休息,这段休息的期间应该计算为上班时间。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向卢某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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