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单位称员工代签合同但无证据,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2013年8月2日,张某入职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指生公司),担任按摩技师。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张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指生公司称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张某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并在仲裁阶段就该合同中其签名的真实性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张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张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劳动者主张。后五指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诉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给店员一份,张某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但对其所提交的合同来源表示说不清楚。劳动者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五指生公司虽提交与张某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但经鉴定其中签名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五指生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称签订合同时将两份劳动合同发给店员,店员签完后交回公司,公司盖完章后再返给店员一份,张某有可能是别人代签,或是根本没有交还公司,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所提交的合同来源亦表示说不清楚,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五指生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鉴定费。
案例二:新员工与老员工工资矛盾如何处理?
我是珠三角一家服装加工工厂的人事行政负责人,公司去年年底从深圳一家濒临倒闭的工厂挖过来两条生产线,因为当时公司确实需要这一批人,所以工资普遍定的比较高(老板直接定的),比原有人员高出500元。今年开年以后公司老员工与新入职的员工之间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3月份开始,很多了解了内情的老员工开始发牢骚,而后越演越烈,一些原有的管理人员也纷纷表示要离职。目前公司内部表面平静,但是暗潮汹涌,不知该用一个什么样的方法将这种风气制止.......
我应该怎么样做,来平息新老员工之间的工资矛盾呢?
案例解析:
在“招人难、招到合适的人”更难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都实行高薪招人,新招进来的员工往往在薪资待遇方面都高于公司同级别的老员工。如果在薪资待遇上出现新老员工差距较大,会引发老员工的不满,照成新老员工之间的矛盾,出现老员工消极怠工或集体离职的情况,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极为不利。案例中的企业也出现这种情况,公司随着新生产线挖过来的员工,普遍工资比老员工高500元,结果引发了新老员工之间的矛盾,公司出现了老员工牢骚不断甚至管理人员都要离职的情况,公司出现这样的危机很大程度上,和公司的岗位评价体系和薪酬管理体制不统一有关系。案例中的新员工定薪直接由老板拍板定,和当时急着引进生产线以及新员工有关,对于后续问题考虑较少,再加上公司薪资保密工作出现问题,导致老员工的强烈不满,出现矛盾。
一、当务之急,做好公司老员工的安抚和稳定工作。把公司引进新设备的原因和公司发展预期,向员工进行广泛宣传。阐明引进的流水线对操作员工的技术经验要求,以及同流水线一起引进新员工的必要性和必须性。引进新流水线后,对公司产值和利润的提升创造价值,能带来的实际变化以及对员工后续收入提高的影响等。争取得到大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二、对新员工的高出的500元薪资设立名目和期限。一般情况下,对于一线操作工人的引进,要尽量避免新老员工工资差距过大,因为工作强度和技术含量区别不大,也没有必要将薪资差距拉的太大,一线员工对于薪资比较看重,距离拉的太大,容易出现很多问题,解决起来也比较麻烦。建议该公司对一线新员工的500元薪资,以“过渡安置费”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应该能够得到公司老员工的理解;同时设定一个时间节点,等该公司对员工进行技术等级鉴定或薪资结构调整完成后,就停止发放;
三、进行岗位技术等级评定,根据员工实际技能建立合理薪资体系。公司要建立以能力和绩效为基础的薪酬体系,建立员工职业技能评定考核等级制度,按照员工的技术等级和工作能力进行薪资核定,在员工中树立以能力定薪酬的观念,转移新老员工的矛盾关注点;
四、加大对公司老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帮助老员工进行职业技能的提升。老员工在工作技能上普遍不如新员工,就需要公司在老员工的技能提高上加大培训力度,帮助老员工进行技能更新和提高,同公司共同发展进步;
五、在员工福利方面和年度调薪方面,向公司老员工适当倾斜。在工龄工资上拉大服务年限津贴、设立公司服务忠诚奖等奖励老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年度调薪时,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在公司服务期限满N年以上的老员工实行倾斜。
任何一家企业要做到薪酬决定平衡都是不可能,只能根据公司的情况和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平衡。日常管理中,除了薪资问题外,在员工生活上、人文关怀上多留些心,创造机会帮助新老员工多些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共同发展。
————转自核桃小耗子
案例三:车祸至工伤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
职工王先生两个月前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他无法向李某索赔。他听朋友说,《社会保险法》第42条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他想咨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有哪些?
案例解析: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上述规定;另一种是该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因档案问题克扣工资合法吗?
我是一名在一家国营上市公司工作的外地硕士。试用期满后,单位以我的个人档案无法调入人才交流中心为由,将我每月薪水扣除30%――直到档案调入为止,或者是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补发上一年;目的是防止员工跳槽,减少公司的损失,并美其名曰“代为保管”。而这些规定在我拿道第一个月转正工资之前从未向我透露;并且招聘录用及签劳动合同时也未向我要求必须将档案调来。这是单方面违约行为吗?我曾就此事和项目经理及人事部门进行过交涉,均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最后还有个问题:用人单位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在劳动合同中及向被雇佣当事人透露具体薪金/薪金级别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禁止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您可以拿出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一下,关键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至于单位所称薪金保密的问题,我认为保密只能是针对其他员工,对当事者本人是不存在保密问题的,这完全是单位的托词。
案例五: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无效?
阿美在某制造单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续签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的前夕,单位突然决定像阿美一样的76名员工全部转为派遣用工模式。根据这一决定,这76名员工必须在年底前与公司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阿美心里十分不安,担心派遣工的待遇问题,而且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也心存疑虑。
案例解析:
阿美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将企业原来的员工重新再派回到企业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身份却从原来的企业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这样一来,企业如果要“裁减”这部分“劳务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也不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有关裁员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协商一致,就可以达到裁员的目的。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不稳定的临时用工,往往也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阿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理利益。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所以,阿美单位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她的身份还是原来的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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