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卡总结
作者 木子乔娃
2016-07-18 11:29
437
我们公司有个大龄员工,今年61岁,5年前经熟人介绍入职,由于超过社保购买年龄范围,故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今年5月中旬该员工值班期间突然昏迷,入院后主治医生说是脑梗,要做手术,需要一笔大费用。
公司领导在第一时间去慰问家属,但家属却表示,虽然他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是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就应该买保险,所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全额支付医药费用,还要按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瘫痪,公司要负责养老。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第一,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该签什么合同,要不要购买社保?
第二,这个员工的医药费是否该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三,如果员工走工伤程序,有没有办法能够给公司减少赔偿金?
第四,如果员工真的瘫痪了,公司是否真的需要终身护理员工?
我们公司有个大龄员工,今年61岁,5年前经熟人介绍入职,由于超过社保购买年龄范围,故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今年5月中旬该员工值班期间突然昏迷,入院后主治医生说是脑梗,要做手术,需要一笔大费用。
公司领导在第一时间去慰问家属,但家属却表示,虽然他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是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就应该买保险,所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全额支付医药费用,还要按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瘫痪,公司要负责养老。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第一,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该签什么合同,要不要购买社保?
第二,这个员工的医药费是否该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三,如果员工走工伤程序,有没有办法能够给公司减少赔偿金?
第四,如果员工真的瘫痪了,公司是否真的需要终身护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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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员工入职需要办理:1、签订劳动合同。2、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五年前经熟人介绍入职,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期限签至员工退休期限。员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退休前如果缴纳社保无需补缴社保,如果未缴纳保险则按照工作时间补缴,或者补偿金额。如想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能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劳务合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继续购买社保,建议购买其他商业险。
第二、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全额医药费(如果老板钱多愿意发善心除外)。脑梗并非由工作原因引起,且不属于职业病。
第三、退休员工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程序走不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首先,本案例员工退休不能申报工伤,假设员工未退休—本案例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符合视同公司的情况故不能申报工伤。
第四、终身护理员工、、、、、这个要求太不合理,不做赘述。
公司第一时间慰问家属,人文关怀不可少,可以适当金钱加礼物表示企业的态度和关怀,与家属沟通公司持有的态度,不卑不亢,如果家属非要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全额支付医药费用,还要按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瘫痪,公司要负责养老。”的态度则可把相关法律制度与之沟通,表明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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