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高管提交辞职信三十日后,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 ?
2004年6月付某至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基金公司)工作,2007年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0月12日,付某向东方基金公司提交辞职信。2010年2月9日,东方基金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了付某的基金经理注销报告,办理了基金经理注销手续,向监管部门报备了付某的基金经理离职报告,并于2月12日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公司网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0年3月28日,付某签署了离职审查报告,确认其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截止至2010年2月12日,已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事宜。2010年4月1日,东方基金公司向付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付某在该通知书下端签字表示收到该通知书。付某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5月18日,因欠付薪酬以及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等争议,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向付某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1年4月1日、5月23日,付某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者诉称: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公司制度规定,东方基金公司签发解除通知书前,应完成必要程序,但东方基金公司没有完成相关程序即终止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和中断社保,严重违反行业监管和公司规定,解除通知书经送达签字后生效,劳动关系自解除通知书生效之日止终止。用人单位辩称:付某自2010年3月份已经入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1日是双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时间,不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案例解析: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付某向东方基金公司提出辞职,经该公司批准并报证券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公告。根据离职审查报告,付某任各项职务的时间截止至2010年2月12日,此后一直在进行工作交接以及离职审查,直至3月28日付某签署离职审查报告,上述工作才进行完毕。离职前的工作交接、审查系按照东方基金公司要求进行的,为付某离职前必须进行的工作,此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东方基金公司在离职审查完毕后,于2010年4月1日向付某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此时应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10年4月1日解除,故东方基金公司应根据付某的工作情况,发放其至上述日期的薪酬。2010年2月12日以后,付某实际在东方基金公司已无其原任职务,此后一直在进行工作交接以及离职审查,故付某主张2010年3月基金经理和高管的绩效工资,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劳动关系持续至2010年4月1日,故东方基金公司应支付付某2010年3月的工资。考虑到付某在2010年3月在东方基金公司已无职务,并只进行工作交接和离职审查,且其3月28日已在其他基金公司任职的事实,法院认定东方基金公司应支付付某2010年3月的工资按照当时北京市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案例二:公司搬迁,如何提前储备人力?
我在江苏昆山的一家电子制造厂工作 ,企业现有170号人,大部分都是本地人,不过可能很快就会流失掉相当一部分,因为我们马上就要搬迁到新建的厂房去了。新厂房位置比较偏,现在我们还没有对员工宣布搬消息,不过可以想见,一旦正式公告之后,肯定会有很多人会选择离职。
离正式搬迁大概还有一个半月的时间,公司现将这个人力问题交给了我,让我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人员流失情况做好应对方案,并提前储备好人力,以便搬迁之后不会影响生产。
各位同学,我想请问:我该如何利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来做好人力的储备工作呢?
案例解析:
我现在的公司就是因为老板买下了一个新的更大的办公地点而从市中心搬到了市郊,所以有不少员工存在不稳定的情绪,应对这样的问题关键还是替员工解决顾虑,替企业留住人才,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应对,实现最大化的人力储备。
1、站在企业发展的高度给员工培训统一思想。据我了解我公司内部不少人员也有这样的困惑,就是上班地点虽好,可是离家较远,每天花在路上的时间较多,许多人都出现了不稳定的想法,有些人也公开说了,搬家以后就不打算干很长时间了,有走的苗头。我们及时为员工进行培训,讲清公司搬家的必然趋势是有道理的,因为公司在市中心地带发展受到了制约,企业不断壮大,人员会越来越多,现在没有可能在物价高涨的情况下,再市内办公的条件了,只能向地价相对便宜的郊区发展并购地皮,现在新的办公大楼正在装修,应该是一个环境更美、办公更舒适的,而且不少知名企业也在那里办公,应该是互相学习交流的好基础。
2、提前帮助解决员工担心的交通问题。到时公司会有班车,每天发往市区,会设立几个固定站点,兼顾大家的上下班,公司已经着手这方面的工作了,不用广大员工担心自身利益问题,说开了,解决好大家的担忧,许多问题就好办了。而且准备了几种方案,尽可能照顾到员工。对于路非常远的人员,还有特定的车补、油补,一切问题解决在前。
3、从上下班作息时间上进行合理调整。为了保证员工上下班准时,根据实情可以调整推迟半小时上班,提前半小时下班,这样减少午休时间,也是为了方便员工,保证员工特别是穿城的少部分员工不至于影响家庭,在困难点上提前替他们考虑到。
4、招聘上综合考虑岗位情况进行补配。有些岗位人员现在是一人一岗,下步要为各岗位找好人员补充,因为企业必然要发展壮大,不能像以前一样某一个岗位就一个人,没有补救措施了,要实现一岗多人会,谁有事都要有人能够接替工作,保证不因人员变动或临时有事而影响了工作。
5、对核心岗位人员增加津贴保留好骨干。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在薪酬上专门进行调整,实行岗位津贴,对于一些重要岗位进行物质上的保障,留下这些人才,发挥人才的辐射作用,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员,通过好的人员带动其他人员,保证安心留任。只有综合发挥核心骨干作用,才能最终实现影响力的扩散。
总之,遇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对策,什么是最好的对策?就是真诚地解决员工困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是关键。
————转自我在他乡
案例三:劳动者犯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A于2015年7月1日与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A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半执行。宣判后,医疗设备公司通知A解除劳动合同。A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医疗设备公司与A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案例四:员工兼职被开除,企业是否要给予经济赔偿?
刘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刘某又在其它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只要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就可以得到一笔额外收入。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公司的人事经理黄某知道了,黄某认为:公司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刘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刘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刘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刘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经济补偿。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刘某的做法不会得到仲裁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刘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可以看出,刘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主职财务总监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要求刘某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关系,刘某没有处理。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五:优秀技术人员到了管理岗位不胜任,怎么办?
小刘是公司的技术总监,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公司的主打产品就是小刘牵头负责,他的技术能力得到公司一致认可。总经理陈先生为了留住小刘,2013年2月任命小刘为技术副总。小刘升任技术副总后,他的主要工作为公司技术部门的管理。3个月后,小刘一直很苦恼,管理工作要处理人事调整,组织架构调整,团队建设等。他明显感觉很吃力,并为此感到苦恼。现在的工作经常要沟通、应酬,经常要给同事做思想工作。这都不是自己爱干的。如果继续这样,他只有考虑离职。总经理陈先生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到底怎么办呢?请结合本案例,试分析原因。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由于公司考虑到刘先生是核心骨干员工,所以就认为他适合做管理,并安排他做技术副总,从事主体为管理的工作。事实上,由于刘先生从事技术团队管理工作后,已经不能够胜任他的工作,并且已经有了离职的打算。说明,刘先生是适合做技术工作的,所以应该让刘先生在技术类的通道发展,而不是让他在管理类通道发展,做一个蹩脚的管理人员。同时,公司在设立双通道的发展途径时,保证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拿到管理相当岗位的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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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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