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天数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工资待遇,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具体天数。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为15天;女职工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未婚先孕,超生等违法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及产假待遇的处理
不论何种情况,女职工生育均有产假,但违法生育,未取得准生证等国家法定文件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即怀孕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假期按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