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老师耐心详细的讲解。
现在很多公司为了体现自己的正规,和对“准新人”的尊重。在确认录用后,采用电邮、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应聘者。但是,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录用通知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许多HR错误的将录用通知书认为“这只是一个通知“!!! 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发送及撤销方面都非常随意。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录用通知书不但没有能直接让”准新人“对公司规范化管理产生良好的印象,甚至还会产生诉讼,并让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曾经的我就做过这样的事情,幸好及时的发现并且与待入职的同事愉快的达成了沟通,免遭公司人才及赔偿损失,当在后来学习过程中发现存在这样的漏洞真是觉得万幸中的万幸,给自己HR生涯烙上了惊醒烙印。就在去年质量部负责人同意录用一名QC人员,offer已发出,各项福利待遇已谈妥,体检、入职时间均已确定后,质量部负责人又变卦了,后果断的被我上了一堂课,避免了违约的事情发生,但是为了避免质量部负责人对新同事的工作能力的质疑,在试用期期间,本人跟踪培训、跟踪考核、致使顺利转正,去年还评为优秀员工呢。))
在后来学习了解到,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其实是一种要约行为,对公司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公司来说其一经发出到劳动者后即生效!!但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书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原则上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书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者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选择承诺或放弃,一旦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用人单位单方撤销录用通知书,就视为违约了,劳动者可证明其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该用人单位索赔。
公司应该如何正确的发放《录用通知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纯属个人学习观点啊,如有错误请帮忙指正)
1.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承诺期限。
2.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条件。
3.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双方达成合意后的违约责任。
4.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在员工到岗就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3楼 流氓兔佳佳
很实用
2楼 美狄亚
受益,字打错了,洗洗
1楼 美狄亚
很收益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