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真事,去年的时候,公司有一个车间员工不辞而别,车间主任电话沟通多次不来,表示:“我不干了,也不来办手续,你们辞退我吧”。按流程转到人事行政部,公司原规定是如此:“员工不辞而别,当月工资暂不发,通话录音员工确认不来,挂号信解除劳动合同送达。送达周期内,若涉及到保险事宜,则直接由暂不发工资扣除。直到员工签收挂号信,再予以发放”。但人事专员在无人签收挂号信的情况下,私自写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然后模仿该员工签了字,当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保险。一个月后该员工回来了,要求上班。
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基层员工的流动性太大,对企业来说是笔不小的管理费用。而且存在很多的员工喜欢不辞而别,对企业来说,就是一个让人头疼的管控风险。在上文的例子时,为了解决问题,我翻阅了不少法条文件,但最终还是在和本地的仲裁庭庭长那得到了一个比较成体系的方法。
首先必然是责任的划分,企业去辞退员工,如何去规避企业的责任,是HR所要考虑的第一要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签字,企业即使举证,也不会有任何法律效力。
上文例子中,挂号信应该是比较普遍的方法了,但这个方法的来源是哪?而且如果对方就是不签收,又该怎么去解决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职工愈期不归也不能视为旷工,更不得予以除名”
法律依据有了,那就是三步走:
1. 直接送达:书面形式送到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这里没体现出该成年亲属是否具备完全完全行为能力,个人以为需要区分一下的。
2. 挂号信,以签收时间为准——这里我和刘庭长探讨过,是否要在挂号信上直接标注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他表示必须要标注,但最好不使用公司的信封。
3. 公告张贴或者新闻媒介告知——这里仲裁庭刘庭长表示,新闻媒介以省级以上报纸,《中国劳动保障报》就不错。
之后,就是在公司商讨对策时,又咨询了一下公司的法律顾问周律师,周律师对于直接送达又补充了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以上都是纯法条,如何去防范、规避风险,更多的要靠平常的公司制度维护与法律法规的贴合、操作。至于例子中的那个事,员工不懂法、车间主任卖了个面子,又回来上班了。
1楼 牛哥
学到了!!不过这个事也是挺无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