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王大人说: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知道不少人晕天晕地晕法条,这里我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 1、适用法律区别 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国家强制性。 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双方自主性。 2、主体资格区别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具备用工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比较宽泛,双方可以都是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自然人。 3、隶属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者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支付劳务报酬,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自我管理。 4、解除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总结: 劳务关系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比如,办公室空调坏了,公司从外面请了一个维修工过来维修空调,单位和维修工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
我的点评
所以现在,摆在HR面前的大概就是两条路: 1、若员工平时表现不佳,在只要N的情况下,该解除就解除了,当然用一些不可描述的方法,可能会低于N。 2、继续用工,签订写着大写加粗的劳务协议,实际属于劳动合同的协议。 注意让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的附属标配,以免将单位置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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