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汇总如下表:
《员工离职补偿汇总表》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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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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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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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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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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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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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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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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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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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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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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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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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通知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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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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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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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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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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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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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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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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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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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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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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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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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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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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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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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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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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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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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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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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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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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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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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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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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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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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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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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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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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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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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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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N+1”可以采取提前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方式处理其中的1个月
【经济补偿标准】:
1、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N”以每满6个月补偿0.5个月为单位来计算。
2、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因此,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辞退员工,其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可以不考虑。
【作者简介】
张银昆,劳动经济学学士,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MBA。在国企、民企、外企有近20年的HR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HR实战经验。著有《员工管理:从入门到精通》(清华大学出版社),详情搜索当当、京东、天猫、亚马逊等网站。初来乍到,提供给大家我这本书籍的电子试读版,大家可以看一看,点击下面的按钮下载~
10楼 QQ猪
张老师,您好!如果签订的是无限期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跨越了2008年,如果这种情况被公司无理解雇且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三倍是否按一年补一个月来核算赔偿金?另如果这个平均工资超了当地三倍,就只能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张银昆人力资源
@QQ猪:跨越2008的分开计算,之前部分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且无社平3倍限制,超过一年部分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是否封顶12个月也有所区别,详见劳部发〔1994〕481号;之后部分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足半年为0.5;半年到一年为1,且有社平3倍封顶。也有12个月封顶。
9楼 张银昆人力资源
统一回复各位亲:
N+1中的“+1”其实是提前30天的代通知金,确实裁员没有提前30日的代通知金,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规定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后再实施。实践工作中,企业可能不能严格履行提前30天说明情况(提前说明可能会有一些负面影响,同时好多企业可能都没有工会)并向政府报备流程,可以执行“+1”来让裁员顺利实施。
《劳动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冼武杰律师
@张银昆人力资源:张老师,我觉得,裁员没有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的话,这个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是2N,而不是N+1
冼武杰律师
@张银昆人力资源:还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跟张老师商榷一下。
张银昆人力资源
@冼武杰律师:谢谢冼老师。实际操作中,除非非常大规模裁员,一般就按照N+1执行。
冼武杰律师
@张银昆人力资源:是的,实际上,就连协商解除,也是给N+1。这个跟30天不30天没有任何关系了。
8楼 Melody58482
裁员不是N+1
张银昆人力资源
@Melody58482:请见上面回复,谢谢!
7楼 lucky璇
咨询一下: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正常缴纳社保,但是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不是按照员工工资标准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张银昆人力资源
@lucky璇:如果员工以这种情况提出离职而要求补偿,仲裁一般不会支持,但是如果投诉到社保稽核,社保会要求企业补缴或者加罚款。
6楼 weeee
第一条“协商解除”企业要支付“N”,我还是没明白这里的“协商解除”是指哪些情况?
张银昆人力资源
@刀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eeee
@张银昆人力资源:感谢老师的回答,这种情况如果企业没有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事同需要支付“N”而不需要”加1”是吗?
5楼 weeee
实用。
4楼 雅碧琦儿
挺实用的整理,已经存下来啦!谢谢张老师分享!
3楼 诚至金开
请教老师一个疑问:合同到期,只要不构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续签,为什么好要支付赔偿金。盼复
张银昆人力资源
@诚至金开: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就这么规定了。
2楼 冼武杰律师
裁员解除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补偿金只需N,而无需+1,+1是误读了。
冼武杰律师
@冼武杰律师:就上面这一点跟张老师提出商榷一下。
乐逍遥
@冼武杰律师:请教冼大大,如果企业裁员没有提前30天通知,也不需要+1吗?谢谢~~
冼武杰律师
@乐逍遥:+1只有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1,其他情况是无需+1的。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30天,是要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说,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
张银昆人力资源
@冼武杰律师:谢谢冼老师,个人浅见详见上面。
1楼 财经研究生
整理得挺详细的,感谢分享!
补充说明的第四点之前一直忽略了,也没实践操作过,很容易遗忘,感谢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