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工作岗位是否有害 用人单位须事先告知?
2015年,白某到青岛打工,与当地一家韩资轮胎制造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他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其中,轮胎厂里的橡胶颗粒会产生尘肺橡胶,还有一种叫苯胺的物质,对血液、肝脏、泌尿、神经等系统有危害,甚至会致癌。于是,他找到负责人讨说法,并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负责人解释说轮胎制造工作只是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影响,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他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白某想知道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单位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在录用白某前就应当告知其职业危害。本案中,企业不但没有事先告知白某相关情况,在白某了解到相关情况追问企业时,企业还故意隐瞒,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情况下,白某有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轮胎企业赔偿损失,轮胎企业却无权单方解聘白某。
案例二:对基层管理者的培训如何开展?
我在北京一家快递公司担任培训主管,企业现有1500人。对于大部分员工的培训工作都好开展,我最害怕的就是面向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任务,这些人基本上文化程度不高,都是企业的元老,从公司创立起就一直在,靠资历到了管理者的位置,但普遍骄傲不逊、妄自尊大,而且以大老粗自居,要么干脆不来上课,来了也是肆无忌惮的打瞌睡,给培训工作带来了很大阻碍。
面对这样的基层管理者,我该开展培训工作?希望大家给点宝贵意见,感激不尽!
案例解析:
看到这个题目,想到了目前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基层员工培训,最终跟此案例都是相通的,万变不离其宗。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服务行业的基层管理要如何开展培训。
一、 了解行业特点
每个行业都有特点,培训也不能一概而论。培训之前必须对自己所在的行业有深刻的了解,只有了解行业特点才能更好的挖掘行业需求,所做的培训才能更好的服务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可以通过网络,书刊,报纸,同行交流,员工座谈等形式来了解。
二、 分析岗位特征
培训就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展开特定的培训,快递员需要什么素质?仓库配货员需要什么素质?主管需要什么?经理需要什么?你都清楚吗?培训的最终目的是要转化成生产力的。所以,分析岗位工作内容和所需技能是关键。否则,培训只能华而不实。
三、 通晓人员特点
服务行业的基层员工普遍学历不高,知识水平较低,但并不是说就和人员素质成正比的。作为培训主管,必须要深入到员工之间,倾听员工心声,了解员工所需,根据他们的实际特点,开发出或者引进贴近工作贴近个人发展的培训课程。
四、 老板态度明确
讲了很多次,老板不支持,你工作怎么开展?所以首先要获得老板支持,通过高层会议、会议纪要的传达、通知公告的张贴或者部门会议来传达老板对于某项工作的支持,有了老板这把尚方宝剑,还不所向披靡?
五、 完善培训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也应该有配套的培训制度。培训制度的出台救市为了更好的落实培训工作,制度就是企业的家法,有制度,按制度执行,无制度,那么工作的变数就会很多。
六、 明确培训奖惩
你说培训,我去了,也听了。关于我课堂的表现如何,这个就无关紧要了吧?这不行。培训制度必须辅助培训奖惩工作一脉展开。对于违反制度的,必须给出惩戒,对于培训取得好成绩的员工,可给与一定嘉奖。奖罚分明,对于制度的顺利推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 洞察培训需求
培训必须要了解培训需求。他今天需要如何与客户沟通的技巧,你却给他灌输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对他有用吗?对企业今天的业绩有用吗?培训需求,一句话,就是在员工需要的时候讲授必要的课程。想员工所想,急员工所急,最终员工与企业会是双赢的。
八、 区分培训对象
企业内部,就职位来说有高管,中层,基层,培训的内容应该根据职位高低,工作部门区分开来。他是快递员,你让他学管理实务,有效才怪。
九、 细化培训课程
很多大公司,对于员工培训的投资是巨大的。因为他们坚信,培训员工,就是培训企业的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训的课程或直观有效,简单直接,或循序渐进,源远流长,这都是需要培训部门来负责进行课程开发的。培训课程尽量是大家感兴趣的。
十、 培训纳入考核
独木不成林。培训工作也不能独立出来,应该配合薪酬、绩效等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可纳入到员工绩效考核当中,培训师和部门主管负责评分,以培训师的评分为主,全面结合培训过程,那么员工的态度应该会有所转变的。
十一、 加强组织沟通
即使所有工作做的再好,培训部门也应该加强同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只有提高互动,才能让培训工作更加深入实际工作,甚至培训工作的解释说明、修改、效果评估等也是需要与员工进行沟通的。
十二、 举行表彰仪式
有了奖惩制度,对于培训中表现好的员工,以及将培训内容很好应用于实际工作,并对组织发展有贡献的员工,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嘉奖,如开会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列为管理储备,结合综合表现给予调薪等等。有刺激,才能有推动。
总而言之,培训工作是为了让企业将人力成本更大限度的转化成生产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快速、持久发展。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要立足企业实际,分析培训需要,完善培训细则,拓展培训内容,监督培训效果。长此以往,必有成效。
案例三:食堂员工用洗菜盆洗内裤构成严重违纪吗?
37岁的肖某是一位食堂老员工,2006年9月入职,在北京通州某科技公司的食堂工作近10年了。2016年5月20日,有公司员工举报,称2016年1月13日,食堂员工肖某用公司食堂的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内裤!经公司食堂负责人、员工取证,确认了此事,肖某也予以认可。之后,公司开除了肖某。但肖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此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开庭审理。10月13日上午9时,肖某本人和其代理律师来到法庭应诉。庭审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庭在庭后为双方协调具体的调解意见。争议焦点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为何支持肖某的诉求呢?其核心是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通州某科技公司的开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看到这个案例,第一反应就是:肖某的行为令人作呕,至少应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关处理。其行为也为《食品卫生安全法》所不允。《食品卫生安全法》明确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洗菜盆当属盥洗、装卸食品的容器,理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但,肖某竟然在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内裤,纵有十万个理由,都是不应该。 表示谴责。
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为何支持肖某的诉求呢? 认为,其核心是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通州某科技公司的开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肖某是否严重违纪,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关制度,且该制度的制度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本案中,未见北京通州某科技公司举证出相关制度,当承担举证无能的后果。其次,通州某科技公司的开除行为是否合法?由于通州某科技公司未有相关制度,尽管肖某有违纪行为,也不能“马上开除”。退一步说,即便有制度支撑,也得执行“征求工会意见”等程序,否则也有法律风险。再说说该公司的抗辩理由:因肖某的行为导致部分员工上医院体检,从而造成企业损失。这个理由不成立。但是,如果因肖某的“月经内裤”,导致员工集体食物中毒,这样就造成了企业重大损失了。当然,前因后果必须经医疗机构定性。综上, 反对肖某的行为,同时也不支持通州某科技公司的随意解雇行为。
案例四:员工离职后又慌称自己被公司开除,要求赔偿金,公司最终胜诉?
X公司由于业务变动,打算调动葛先生到业务部门做销售经理,而、葛先生不情愿调动,而公司认为原岗位已经撤销,继续留任的话属于“吃闲饭”。于是双方出现一点争执,不过经过两次磋商,葛先生同意先去业务部试用一个月。可是调动了一个星期之后,葛先生不愿意在业务部工作,又与X公司出现争执,葛先生向人事提交了辞职信,信中书写自己被公司开除所以离职。离职后,经查,X公司一直未为葛先生缴纳社保,于是葛先生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X公司认为葛先生属于单方辞职,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找到了我们律师,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案例解析:
庭审中,X公司承认未为葛先生缴纳社保,同时出具了当时的“辞职信”,信上葛先生确实书写了“被公司开除而离职”。但是,在仲裁员的追问下,葛先生也承认X公司确实没有出具过书面的解除通知,他只是听到X公司的领导讨论过开除的事宜,没有证据可佐证。 同时,庭上,黄剑律师指出了葛先生的逻辑错误,葛先生一方面谎称公司开除自己,一方面又说自己由于未缴纳社保而离职,法律不允许出现两个离职理由,所以葛先生只能择其一作为自己的观点。而所谓的开除,X公司从未明确对葛先生表达出解除的意思,葛先生一切的依据都是自己的猜想,无证据证明。另外所谓的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而离职,虽然X公司确实未缴,但是葛先生一直到申请劳动仲裁时才提出这个事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裁判结果】最终,劳动仲裁裁决驳回葛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葛先生的请求。葛先生最终未上诉。
案例五:公司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时,工资比实际的高怎么处理?
某于2013年12月12日进入A公司,由于A公司是创业公司,所以A公司并未及时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2015年完善资料时与黄某补签合同,黄某2015年11月1日前工资为4000元,2015年11月A公司将黄某工资提高到5500,A公司与黄某补签合同时,其工资已经提高,所以,A公司人事直接将黄某的劳动合同中工资写为5500,2016年黄某辞职,要求A公司补足其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差额(每个月1500元)。
A公司由于失误将合同数额直接写为提高后的数额5500,直接面临补足工资的风险。律师经与A公司交流沟通,发现A公司自始至终发工资时均使用QQ将工资数额以及结构发给员工确认,所以,自黄某进入公司时,每个月发工资时均已确认其工资数额。经仲裁委审理,黄某认可A公司提交的QQ记录的真实性。
案例解析:
仲裁委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A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工资时均通过QQ聊天,向黄某告知当月的工资结构明细、工资发放数额,并要求黄某进行核对和确认,黄某在QQ聊天时对A公司告知的工资结构明细和工资数额均进行了核对和确认,且未就工资标准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工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仲裁委不予支持。”由此,仲裁委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黄某的劳动报酬标准,且黄某对变更后的劳动报酬标准明知且无异议。所以,仲裁委认为其2015年11月之前工资为4000,2015年11月之后工资为5500,对其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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